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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摘要: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非常零散且各特别法的规定互相有冲突又与国际惯例有相左的地方在理中适用起来造成许多困惑。这是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合同法?博采各国合同法的长处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等制度为审讯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根据。本文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展讨。 一、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谨力。这种拘谨力又表如今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即一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恳求和承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依法获得补救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迫性当事人必须履行回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属于行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第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从民法理上理解合同之债只是债权的一种具有“对的特点不同于物权的“对世权。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当义务不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根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当义务。 无效合同那么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 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的本质是具有性。性表达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内容上的表如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损害了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支、雇凶的合同等。形式上的性那么表如今合同的形式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如有的合同依法必须报批准或登记的没有履行这些手续那么不具备法律效力。从绝对的合同原那么来讲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应干预。但无效合同不符合的意志和立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应以强迫力对其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否那么合同原那么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环境最终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设立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违背了法律规定因此不成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也不能迁就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当然假如无法返复原物的那么可以折价补偿。理中有的认定合同无效却又让一方当事人承当违约责任这是没有认清无效合同的特点造成的。 二、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处理合同纠纷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分为五种。下面分别讨这五种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 构成这类无效合同有两个要件: 1.一方当事人具有欺诈或胁迫行为。 所谓欺诈是指成心隐瞒情况或者成心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从而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假冒伪劣商品或在没有履约才能的情况下同别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货款或者工程款等。 以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成心。即为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之。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可以是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第二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既欺诈方将其欺诈成心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之中。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成心陈述虚假的欺诈和成心隐瞒情况使别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成心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说成优等品;成心隐瞒情况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情况而成心不告知的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具有瑕疵而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的。 第三受欺诈方由于受欺诈而签订了合同即受欺诈方签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别人陷于错误而别人由于出错误在违犯其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假如一方当事人隐瞒而对方当事人明知真象而仍同意签订合同的那么不能构成欺诈的合同。在举证责任分担上证明受欺诈的、且不明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承当。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行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别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声誉、安康等方面的损害。一般来说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会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假如一方所进展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从一般人的理性为讲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就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施行不法行为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的直接损害如分布谣言、诽谤对方等。对于胁迫行为的认定因后一种行为是发生的行为比拟容易找证据因此也较易加以认定。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成心。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成心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对方作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的虚假意思表示。 第二胁迫者施行了胁迫行为。假如仅有胁迫成心而付储施行没有外部行为表现出来是不构成胁迫的。 第三胁迫行为。即胁迫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假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具有法律根据的压力就不构成这里所说的胁迫。例如一方当事人以提出要向起诉的方式敦促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是胁迫。 第四受胁迫者因为受到威胁而违犯自己的意思与胁迫者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受胁迫者签订合同是因为受到威胁他表达了意思表示但不是其意思表示。 2.该合同损害了利益。这一要件非常重要。这一要件是区分一个合同为无效合同还是其他类型合同的重要根据。实际生活中比拟典型的是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使个人牟利、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国外一般作为可撤销合同而不是作为无效合同。这可以说是一种立法通例。但我国是是以公有制为根底的假如合同损害利益应当予以干预。当前我国除国有企业外还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此?合同法?从我国国情出发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才无效。假如没有损害利益那么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对于可撤销合同那么由当事人选择如何处理的方式受害方可以恳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讨假如一个以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损害的不是利益而是集体利益这个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来说利益和集体利益都是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那么损害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集体利益的也应当然无效。但我个人认为从鼓励交易维护平安促进经济开展的原那么出发应该严格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合同无效我们就不能从推进的角度来认定它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下称恶意串通的合同?。这种合同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合同当事人获得利益具有性因此也是无效的。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三个根本特征: 第一双方当事人均出于成心。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并知道对方有该共同目的目的是通过施行某种行为而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第二合同当事人有互相串通的行为。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就是互相勾结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或途径使、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而使当事人或经手人牟利。串通主要表如今成心的在过高或过低的价格上达成合意从而收取回扣或其他好处费。 第三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是此类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恶意是相对于好心而言的。“串通只是一种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否认评价是一种贬意的称谓。假如这种“串通没有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它就是一种正当的合意。所以只有当事人之间的串通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时他们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合同通俗地讲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的合同即外表上、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本质上、内容上的合同。合同中的当事人为了到达目的而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来躲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有人亦称其为假装合同。比拟常见的例子是通过虚假的转让合同到达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的行为。如离婚纠纷中一方与别人串通暗地里转让共同财产从而多占财产的行为。这类合同是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并且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应为无效合同。理中要注意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卖合同的受让人不知道对方是为了转让财产而出卖某物品而受让了该物品的对这一合同关系应予保护。因此以合法开式掩盖目的的合同实际上有一个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勾结的问题存在其中。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是指违背了公共道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很丰富许多称之为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它对于维护、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公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受到干预并被认定无效。如买卖书画的合同等就应该认定无效。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 理中认定这类无效合同时要注意把握两点: 第一这类合同违背的法律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法律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公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那么等。而行政法规是指由公布的法规如外汇理方面的法规等。地规或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所以?人民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二无效合同违背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迫性规定也不能随意扩大外延。强迫性规定是与任意性规定相对而言的。有关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施行自己民事行为的方式。但有局部规定涉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那么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加以排除的。只有违背这局部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三、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均有比拟明确的规定。?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两相比拟?合同法?规定得更为细致它还明确规定了折价赔偿的责任承当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合同无效当事人可能承当以下几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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