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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中国应缓慢推行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以试点的形式在我国试用后,理论界、实 务界对这一理论的价值理解和具体适用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笔者 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但由于我国特 殊的法治环境使得这一制度的践行和完善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 分析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加强对其伴生的隐患认识,对刑 事和解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字:刑事和解 适用 困境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由第三方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 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被损害的社会 关系。作为一种协调制度,刑事和解有着大多数和解所应具有的普遍特 征:首先,自愿性。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自愿决定和解的形式 以及和解的内容直至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其次,缓和性。和解能够 加快矛盾的解决,缓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矛盾;最后,互利性。加 害人与被害人能够达成和解,也能够减轻双方的讼累。一、刑事和解在中国适用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源于中国和谐文化中的”和合文 化”。对于和合文化 ,有学者将其定义为 : ”人与自然、社会、人际、 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 , 以及在冲突融合过 程中各元素要素的优质成分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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