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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 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一、仓库建筑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 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二、储存管理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 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 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当符合V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 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 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 地点。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 降温措施。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 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 或归垛。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 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 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 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 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 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三、装运管理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 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 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 不准在车上吸烟。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 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四、电源管理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 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 的电器照明设备。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 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 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 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 瓦以上的灯泡。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 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 施。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 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 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 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五、火源管理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 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烟 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六、消防设施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 施,保证消防供水。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 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 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 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 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 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 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 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 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 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 自救工作。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 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 监督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 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 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 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 促落实。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 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 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 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 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 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 灭火方法。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 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 入库。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 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 漏。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 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 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 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 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第四章 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 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 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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