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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第三阶段导学重点中央银行学第三阶段学习包括七章:第十二章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十三章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第十四章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第十五章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的监管第十八早中央银行与外汇管理第十七章中央银行的对外金融关系与业务往来第十八章中央银行与金融稳定这一阶段的具体学习内容如下:第十二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金融监管的内涵及其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 早期的金融监管与现代的金融监管有很大不同。二、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导致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外部监管。 但是,对金融市场失灵是采取政府干预还是自由放任,历来是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 下面主要介绍几种有影响的金融监管理论。(一)社会利益论这种理论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二)金融风险论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特别需要对该行业进行监管。(三)保护债权论这种理论认为,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要进行金融监管。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会有很大的影响;(3)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4)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单一监管体制多元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职责和权力分配 方式的制度安排。按监管机构 的设立划分-类型1按监管机构的L监管范围划分一、集中监管体制集中监管体制是指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又称为“一元化”监管体制。 目前,实行集中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瑞士、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韩国等国 家。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部分发达国家发生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相 分离的制度变迁。二、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 的体制。 由分立的监管主体分别对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体制中仍然是多样化的模式。 目前,实行分类监管体制的国家,还有法国、西班牙、新加坡、芬兰、丹麦等。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出现了三个明显趋势:1 .一些国家改变了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逐渐向统一监管体制过渡。2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出现分离,金融监管的职能逐渐由专门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来承担。3 .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一、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目标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所追寻的理想状态。具体目标一般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所规定的一系列数量标准。1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 .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3 .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二、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各国大致相同。1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2 .依法监管原则;3 .“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4 .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5 .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第四节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和金融体制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一国的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执行金融监督管理的目的、内容、基本原则、方式等都不尽相同。 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督归纳起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防止银行遭遇风险而设计的预防性监管;二是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而提供的存款保险;三是为避免银行遭遇流动性困难,由货币当局在非常状态下所提供的紧急救助。 这三方面在西方国家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一、预防性管理 对金融风险的预防性管理旨在防止或缩小由银行内控不严而引起的各种风险,这些措施主要有:1 .市场准入;2 .资本充足性;3 .流动性管制;4 .业务范围的限制;5 .贷款风险的控制;6 .准备金管理;7 .管理评价。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西方国家在 20世纪30年代之后普遍推行和采用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有 效办法,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它能起着以下三方面的效果:1 .存款保险制度为整个金融体系又设置了一道安全防线,从而提高了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2 .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起着积极作用。3 .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三、紧急救援紧急救援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偿能力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行为。紧急救援的方法主要有:1 .中央银行提供低利贷款;2 .存款保险机构的紧急援助;3 .中央银行组织下的联合救助;4 .由政府出面援助。以上谈及的紧急救助方法,在各国的具体做法并不是相同的。四、国际金融监管的变革与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改变传统的监管手段,加强以促进金融业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的 效率和稳定;2 .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3 .要求银行审慎对待与高杠杆机构的关系;4 .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更加密切。可以预见: 未来的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监管体制框架将是一个更加灵活的,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各类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的动态发展变化的体系。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会发生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 内部管理将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第五节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略)第十三章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地位十分突出,它是金融机构的主体组成部分。 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监管领域。第一节商业银行设立与开业的监管 在历史上,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有过4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自由主义;二是特许主义;三是准则主义;四是核准主义,又称审批制。 审批制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通行制度。我国自2003年12月起也实行这种制度。一、审批商业银行考虑的基本因素(一)资本金设立商业银行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二)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在审批商业银行时要考察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品质、能力、经验、信誉等方面在内的综合素质。(三)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社会经济需要在进行审批时要考虑现时的银行业市场竞争状况,当审批机关认为市场的竞争程度已无法容纳时,新银行就很难被批准。二、商业银行设立与开业的程序1 .根据审批权限提出设立申请。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填写正式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3 .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相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件和执照。4 .开业和公告。三、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在商业银行章程中予以明确。实行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较少;实行分离型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较多。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银行业务的传统界限逐渐被打破。 我国的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第二节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主要包括: 制定并发布审慎监管政策 实施稽核与检查监督一、制定审慎监管政策 一)审慎监管政策的基本内容1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通行的国际标准形成于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其中 核心资本成份至少为 4%。 根据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银行总资本分为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附属资本),资本的构成如表13-1所示。 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还规定了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重,如表13-2所不。 协议将表外融资工具和方式分为5类,其换算系数如表 13-3所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走上正规化和法制化。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成分如表13-4所示。 .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计提和冲销有 3种办法:(1)直接冲销法;(2)普通准备法;(3)特别准备法。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5级分类方法”,该方法将银行的贷款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各类贷款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并无统一标准。表13-5 (见下页)是美联储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建议计提比率。表 13-5分类美联储布港金融管理局正常类贷款00关注类货款5%2%次级类贷款20%25%可疑类贷款50%75%损失类贷款100%100% .贷款集中度历史经验表明,对个别借款者的贷款过分集中是世界上大多数银行倒闭的经常原因。对银行的贷款集中程度施加限制,目的是避免风险过于集中。表13-6 (见下页)反映了欧洲联盟、 美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和汇兑事务部(MAE)的要求。表13f欧洲联盟、美国和MAE对银行资产集中的要求要求欧洲联盟美国MAE建议对单个 借款人 的贷款对单个借款人 的贷款不超过 总资本的25%联邦限制为总资 本的15%.州的 规定为12% 25%对单个借款人或组美联借款人 的贷款不超过25%系人款 关款贷 对借的对关系单位贷 款不超过总资 本的20%不提供优惠,每 笔贷款不超过总 资本的15%,对 关系人的贷款总 数不超过资本总 额不提供忧惠,时 关系借款人的贷 款应介于总资本 的 15%-25%, 总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 .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银行根据存款和贷款的变化,随时以合理的成本举债或者将资产按其实际价值变现的能力。 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管理政策有两种:一种是向银行发布衡量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指导方针;另一种是要求银行流动资产与存款或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某一标准。 总的来说,监管当局一般会综合运用这两种政策。 到目前为止,巴塞尔委员会还没有设定正式的流动性比例,只是在1992年发布了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的框架,作为对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一个非限制性指导。该框架包括3方面内容:(1)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缺口;(2)管理市场渠道;(3)制定应急计划。 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规定了以下几项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2)资产流动性指标;(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4)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5 .国家风险国家风险又称国别风险(Country Risk),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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