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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办法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编号:公司-【审】-【013】-【 】-【V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体系公司及中央研究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及其雇员,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据合同或业务关系,为公司或公司单位提供各类产品或服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或服务”是指:1、 各类生产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实验室器材、物流配套设备等;2、 各类与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3、 各类工程材料及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机器设备及辅助性的水、电、气、消防、环保、暖通等配套设备;4、 各类办公用品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具、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移动存储、数码相机及与经营办公耗用相关的文具、纸张和低值易耗品等;5、 工程类项目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及各类相关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装饰等;6、 各类专业咨询类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提供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专业咨询或其它服务;7、 IT软硬件及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信息技术需求相关的硬件设备、软件、实施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咨询服务等;8、 适用于本办法的其它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资料、机票、住宿、设备维修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合规义务”是指:1、 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2、 禁止为帮助供应商获得向公司或公司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会,或在与其它供应商的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1) 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2) 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3) 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4) 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5) 违反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采购的。3、 在供应商为公司或公司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聘于该供应商;4、 保守秘密、勤勉尽责;5、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其它制度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它廉洁合规义务。第六条 根据公司及公司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承担供应商选聘职责以及实际使用供应商的部门及雇员,应当在对供应商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履行廉洁合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选聘、签约、合同的履行、事后的评价及归档等。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单位的纪委或审计或监察管理部门是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的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廉洁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本办法及其它相关制度,行使监督管理权。第二章 供应商的选聘及签约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单位在选聘供应商时,应在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成本,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供应商选聘流程,履行必要选聘程序。第九条 为公司或公司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公司单位承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属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设立并存续且有资质从事业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2、 其单位或雇员从未发生过违反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输送或收取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不正当利益,或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未履行保守秘密、勤勉尽责义务等;3、 近3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4、 近3年未受到所处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5、 近3年未因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而被提出诉讼仲裁,或者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6、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它制度所要求的其它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应纳入供应商选聘的范围。第十条 供应商选定后,公司或公司单位应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供应商的廉洁合规承诺,明确供应商在廉洁合规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模板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三章 廉洁合规评价体系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廉洁合规评价体系,供应商选聘和使用部门应对供应商的廉洁合规情况进行适时评价,与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约谈,并报本级廉洁合规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单位的廉洁监管部门是供应商诚信管理的总牵头部门,公司及公司单位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为供应商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公司及公司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填写供应商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记录表(附件二),并经过各类资料、记录、数据等,进行公平公正地监督管理,对违反廉洁合规义务的行为进行认定。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向公司或公司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对供应商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一旦供应商选聘和使用部门认定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廉洁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根据约定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以维护公司或公司单位的合法权益。公司或公司单位负责的供应商,一旦发生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由相应管理部门将供应商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向本级廉洁监管部门备案,并经过适当方式公开曝光。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医药纪检监察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原则上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每半年的联席会议上分析汇报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的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加强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少于”、“不低于”,不含本数。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执董会审议经过后执行。附件一:廉洁合规条款本廉洁合规条款是【上药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之必备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各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廉洁合规条款的各项约定:1主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廉洁合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违反廉洁合规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2【供应商】承诺其符合下述条件:2.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设立并存续且有资质从事业务;2.2其单位或雇员从未发生过违反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输送或收取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不正当利益,或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未履行保守秘密、勤勉尽责义务等;2.3近3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2.4近3年未受到所处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2.5近3年未因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而被提出诉讼仲裁,或者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2.6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条件。3. 为【上药系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所属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廉洁合规义务: 3.1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3.2不得为获得向【上药系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机会,或在与其它供应商的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3.2.1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3.2.2采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3.2.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的;3.2.4 违反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投标;3.3在为【上药系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聘用任用与【上药系公司】有关人员;3.4在为【上药系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及其后,不得针对【上药系公司】与其它供应商或销售客户间的合作关系实施任何不利行为;3.5保守秘密、勤勉尽责;3.6根据法律法规所需要履行的其它廉洁合规义务。 4. 【供应商】违反其上述承诺及廉洁合规义务的,或不配合【上药系公司】查处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则视为违约,【上药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供应商】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上药系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药系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因违约而造成【上药系公司】损失的,则违约方的赔偿数额以【上药系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供应商】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二:供应商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记录表供应商名称产品或服务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可附页)供应商使用部门意见供应商选聘部门意见廉洁合规监管部门意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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