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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与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 目录第一编 总 则1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12.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2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3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4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6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6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6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8第一章 矿井建设87.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8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89. 第五十条 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第二章 开 采1210. 第九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布置1211.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312. 第一百零八条 充填开采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顶煤开采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的容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检查与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23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分区式通风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27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28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浓度瓦斯的利用29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30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30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28. 第二百零一条 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29. 第二百零六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30. 第二百零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围3331.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35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35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相关术语3534.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363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38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措施42第六章 防灭火42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防灭火高分子材料4238. 第二百六十条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4439. 第二百六十一条 自然发火监测4540.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然发火征兆46第七章 防治水4641.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4642. 第二百八十五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4743. 第二百九十八条 水淹区域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确定47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4944.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雷管发放套间的要求4945. 第三百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4946. 第三百五十条 数码雷管与其使用规定说明5047.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反向起爆5148. 第三百五十三条 10M以上深孔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要求51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5249. 第三百七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要求5250. 第三百八十一条 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要求5351. 第三百八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专项设计5552.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普通轨斜井人车5553. 第三百九十一条 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的设置制动装置5654.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5655. 第三百九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5756. 第四百条 提升装置检查部位5957. 第四百零七条 过卷和过放距离的量取方法6058.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59. 第四百一十三条 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6360.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松绳和错向运行保护64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并联冗余回油通道6462. 第四百三十一条 自动灭火装置6563.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65第十章 电 气6764. 第四百三十八条 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要求6765.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爆炸性环境6766. 第四百四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的安全措施6867.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68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7068. 第四百九十三条 传感器“允许误差”的含义70第四编 露 天 煤 矿7169. 第五百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爆破“三联系制”7170. 第五百六十四条 露天煤矿矿用卡车可靠性检验71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条 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7272. 第六百二十条 露天采场配电线路停送电的作业要求72第五编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7473. 第六百四十一条 煤矿粉尘监测的方法74第六编 应 急 救 援7674. 第六百七十六条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76 第一编 总 则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2.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与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与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与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与应急预案。试验涉与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与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与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说明(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容: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与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与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与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与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2.计划的贯彻执行:(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与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与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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