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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制度为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案件,维护职工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范围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赔偿标的不大并在被诉人实际承受范围的争议。2、属于企业自主决定范围的劳动关系恢复、人员内部调动、岗变薪变等且法院裁定后难以执行到位的争议;3、提起试探性诉讼,判决结果有可能引发连锁性效应的争议;4、追索加班费累结、长期欠薪等而引发群体性的争议;5、前期未经过企业、区域调解组织调解或工会兼职仲裁员仲裁的争议;6、当事人有服调息诉愿望的争议。二、受理对象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会调解中心受理县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职工提起的案件。2、企事业单位提起且经过双方协调未达成调解一致的案件。3、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提起的案件。4、其他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三、中心职责1、加强劳动争议调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2、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机制。3、认真受理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有效调解。4、监督检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四、受理调解程序1、当事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登记表”。2、当事人需提供真实的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3、会同基层工会或有关方面进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公正调解。5、签订劳动争议调解书,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6、一方不服调解,由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若双方在申请仲裁前,有愿望申请调解,可以进行二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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