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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演讲稿(多篇)夫妻忠实是婚姻存续的前提条件,是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 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顾及到的问题。随着一夫一妻制深入人心, 人们注重配偶的忠诚,即有性上忠诚,也有精神上的忠诚。随着 文化多元化和信息高速化, “找小三”,“包二奶”等违反夫妻忠实 义务的行为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中,人们对此除了道德上谴责外, 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直接规制。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持狭义上的夫妻 忠实义务观点,即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上的排 他专属义务,不包括婚外恋、婚外情。有学者认为忠实在广义上 既包含性贞操,还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 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我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 活上的忠实,不为婚外性行为,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 三人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简单说,就是性忠实、利益忠实和精 神忠实。在外国法中,在立法中虽然为明确强制夫妻夫妻履行忠实义 务,但规定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大多规定的 是通过准许受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和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 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有人认为 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 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有人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 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 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目前我 国的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 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 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 庭关系。”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 无关,而是我国法律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的体现,治理这一问 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 法律性质的前提。我认为在这个基础上理解忠实义务的性质应该 是:忠实义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为非忠实行为,对于受害者一方而言它是一项权利,请求离 婚和赔偿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一 方而言它是一项义务,离婚的义务,停止侵害、给予物质赔偿和 精神赔偿的义务。(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沿革 夫妻忠实义务不是现代社会的特色产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 了这一制度。中国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注重的是女方对男方的忠 实,例如,七出中的“淫去”;封建社会对通奸、内乱都加以严厉 惩罚尤其是对女方,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 杖一百。”各个朝代都有同罪异罚的现象,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前 提下,丈夫可以取妾。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强调妻 对夫的忠实义务。民国时期大体沿袭了古代的这一制度,要求妻 子守节操,即使丈夫死后也要守着丈夫的魂魄,例如贞洁牌坊依 然盛行。但是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这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婚姻法第八条,以及相关的司法 解释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简单规定,例如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三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 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 婚。这实际上体现了对夫妻问忠实义务的要求。同时在司法解释 中也规定了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不忠行为可构成他方离婚诉 讼的法定理由。198年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重婚”。现行2001 年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 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第三十六、四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 或者开除处分”,这些规定对夫妻相瓦忠实义务做出了有效地规 定有效的遏制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是也有很多不适 应社会需要和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进行有 效保护的规定之处。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表现及其规避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呈现多样化的形 态,有重婚,卖淫嫖娼,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第三者 插足等表现形式。(一) 重婚及其规避办法重婚是比较常见的不忠于婚姻的行为。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 结婚的结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行为。重婚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 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主要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前者指 前婚为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判断重婚的依据是 办理了另外一个婚姻登记;后者指的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判断依据是与他人以夫妻 名义同居的事实,例如李阳案件,李阳与妻子是 2005 年登记结 婚,可其妻发现李阳与前期是 2006 年离的婚,李阳的行为构成 重婚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是事实重婚,回避了法律重婚的公开 性和登记性,而只需通过宣告婚姻成立,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 外出探亲,公开举行婚礼等。重婚主要由婚姻法调整,必要时由刑法调整。配偶一方 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 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 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由于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 258条的规定,重婚罪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的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认真做好 结婚登记审查工作,法律上的重婚就容易避免。事实重婚比较隐 蔽,难以取证,在处理时一般是否定后婚,但也要结合各方面去 解决,更急需一套与法律相适应的完备、合法、合理的证据取证 制度,例如我认为应该民间侦探取证制度化,系统化,一定程度 上合法化。二) 卖淫嫖娼及其规避办法这里所说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性道德严重败坏的结果,配偶一 方不顾家庭完整,只为满足自己私欲而为婚外性行为,严重损伤 了对方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常常带来许多连带负效应,包括疾 病、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建立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 847 条第 2 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 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以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 诺婚姻以外的同居者,该妇女享有与前款相同的请求权 (即赔偿 请求权)”第 1300 条也规定:“行为端庄的婚约当事人已允许男方 与其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约的,“虽非财产上的侵害,女 方也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 ”我国法律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 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 “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 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这实质上是因卖淫嫖娼行为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人可 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建立卖淫嫖娼婚姻风险机制,完善立法,将其作为离婚的依 据,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于经济基础好的人可以进行行政拘 留等。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规避办法又称之为姘居,是指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 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养“情人” 包“二奶”等,当下有很多公务人员,甚至大多是高级官员盛行包 二奶,网上暴露的高官不雅照等,这些行为严重的危害着婚姻关 系的和谐发展,也动摇着社会的基本礼仪与良好秩序,对社会风 气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 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姘居的一大特点是双 方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姘居一般不 构成犯罪,但是严重危害冲击着夫妻忠实义务。对姘居进行法律规制。姘居主要由婚姻法调整,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明令禁止姘居,有时一方可以将姘居作为感情 破坏的事实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并 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依法予以解除。”针对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行为,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对严重 影响社会的应该适用刑法调整,用严厉的手段惩治影响坏的 行为。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 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 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的对此 作出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和抑制加害人的 行为。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 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 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 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还需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我国的夫妻忠实义务的缺陷对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婚姻法对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界定不明确,未对通奸、婚外恋、第三 者插足等行为进行规定。受害一方的保护机制不健全,当事人只 能以结束婚姻为代价去维权。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 婚姻法,才会有效地防止非忠实行为的发生。制定明确的具 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规定应尽量明细化,尤其是 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 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损害赔偿的 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 殊的举证责任倒置。健全婚内保障机制。我国整个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有 待在不断的实践中去摸索、改善和提高,借鉴外国先进法律,使 我国的婚姻家庭更加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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