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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申请书(格式)(2013年度)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请单位 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低碳经济研究室 项目申请日期 项目组织申报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申请资金金额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申请书摘要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申请书一、 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请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队伍的基本情况,在气候变化相关领域开展的研究和取得的主要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的研究背景情况,包括过去5年内完成和目前承担的课题情况。二、 项目背景2.1 国内外研究进展2.1.1 国外研究进展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实施,推动建立了一个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度用于发达国家履行部分减排义务。因此,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的援助和先进技术的转移。随着国际碳市场的日益壮大和成熟,国际碳交易体系的外部减排信用抵消的使用限制变得更加严格。例如,欧盟委员会就认为第二阶段允许使用的低成本CER过多(如HFC-23分解和N2O分解消除类项目产生的CER),不利于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在2013年后,新项目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CER,其他发展中国家需要与欧盟签订相关协议才可向欧盟出口机遇能效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信用。2.1.2 国内研究进展在2012年以前,中国碳市场的实践类型就是基于项目的CDM,即向欧盟等国际碳市场供应“碳抵消”。在这一阶段,中国CDM项目减排量规模占比长期处于国际首位(市场份额占50%以上)。从减排项目类型来看, 中国已注册项目的数量从高到低依次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N2O分解消除、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替代、其他、HFC-23分解、造林和再造林。已注册项目的年减排量从高到低依次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HFC-23分解、甲烷回收利用、节能和能效提高、N2O分解消除、燃料替代、垃圾焚烧发电、其他、燃料替代、造林和再造林。值得注意的是,工业气体减排项目(HFC-23分解和N2O分解消除)虽然项目数量合计只占1.43%,但由于其单个项目的减排量巨大,该类型产生的预估年减排量可达总量的15.18% 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2013年是中国碳市场的“元年”。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两个维度,包括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国家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方面,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和湖北碳交易试点先后正式启动了各自的碳交易市场,使中国一举成为碳排放配额规模全球第二的碳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了自愿减排项目的申报、审定、备案和签发等工作流程。截至2014年3月,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公示的审定项目已达到117个。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约占公示项目的80%,预计年减排量为2300万吨。随着CCER制度设计的日趋完善以及国内碳市场对CCER需求的日渐明朗,更多CCER项目将会不断涌现,预期在3-5年内必将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2.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目前CCER的制度并未建立对不同减排技术的减排成本与可持续发展贡献(co-benefit)的量化评价体系,也无法体现不同碳抵消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导致抵消市场在有限的额度空间内必然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即减排成本低、减排潜力大、在支持可持续发展领域贡献有限甚至有争议的项目占据市场优势地位(例如,HFC,N2O和大水电在CDM市场中占据了近一半的份额),而减排潜力小却对可持续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例如,碳汇项目、农村新能源项目、太阳能光伏、建筑节能等)。此外,各交易试点规定CCER的抵消比例只能占短缺量的5%-10%。而CCER在未来几年的供应量必将持续增长甚至会远远超过潜在需求量。因此针对未来CCER供大于求的风险,有必要提出一套控制市场CCER总量预期的工具和标准体系,从而确保质量更好且对可持续发展贡献度更大的减排项目得到激励与支持。2.3 本项目开展必要性CCER在制度规则上与CDM存在极大的相似性,都存在一定的机制设计缺陷,导致不同技术类型的关键差异及对可持续发展贡献的差异被忽视。因此应尽早考虑不同技术类型的CCER市场份额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程度,在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平台中采用CCER量化可持续调整工具,以此鼓励多元化减排技术的推广,支持更依赖CCER机制且对可持续发展贡献较大的技术类型能具有一定市场优势,以确保以下CCER设计初衷能够实现:(1)支持减排的同时,能够有效支持可持续发展(确保环境完整性);(2)促进不同技术类型减排项目在碳市场的均衡性和多元性,并实现CCER机制的自我调节和可持续性;(3)具有有效的长期价值,能够利用碳市场为配额管理范围外提供碳减排项目投资的引导价值。(4)利用标准体系实现对CCER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进行评价有利于确立CCER在国内碳市场的价格与价值,并有可能在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过程中实现CCER向其他碳交易市场的输出。2.4 本研究开展的基础条件 本研究可以利用国内碳交易试点对碳抵消机制的探索和经验积累效应,提出利用可持续发展贡献量化工具,并利用标准体系实现对CCER项目可持续发展贡献的评价的创新机制,从而实现CCER价值的差异化与附加值的提升。三、 项目目标3.1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利用标准体系在国内碳市场实现可以帮助那些对可持续发展贡献大、但份额低的项目类型产生的CCER获得市场优势,并实现长期自动调整。(2)增加对适用技术可持续发展贡献做评价。使CCER能够适时增加支持可持续发展贡献有优势的项目,增强碳市场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果。(3)总体上利用标准体系实现CCER的有效配置,进一步提升国内碳市场的效率及活跃度。3.2 预期成果应用方式和效果本课题研究成果可以在现有碳交易试点地区结合符合标准的CCER项目开展示范项目,将研究成果在当地碳市场中应用;也可以向其他碳交易试点及其他省市推广,引导企业层面开展更多的具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并联合国内低碳技术供应商与低碳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实施开展示范案例,以提升碳市场活跃性与价值。四、 项目主要内容与活动4.1项目主要内容与活动本案拟在国家层面确定一套方法来量化不同类型的CCER项目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在CCER的价格中予以标记,指导市场来选择更具竞争优势的CCER项目。在将CCER投放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通过交易因子来增大或减小单位CCER抵消单位排放量的做法,让控排企业选择较低的减排成本,从而运用碳交易市场的市场化达到选择优质CCER配额的目的。该方案将逐步替代政府政策主导的激励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并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达到市场化的目的。4.2指导思想分别设置一级市场中的量化方法用来确定一个CCER项目在开发时期对于其余CCER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二级市场的量化法用来确定一个CCER项目在运行中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持续贡献考量。该机制可以淘汰低排成本低、减排潜力大、对可持续发展无明显促进作用的CCER项目(例如CDM机制中HFC)的项目,提升对于可持续发展贡献较大的CCER项目。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中,产生的登记费用可以用于支持交易所的运行成本,支持第三方对于可持续因子的认证费用的补贴。4.3研究方法4.3.1在一级市场中量化可持续发展因子AF1在国家登记簿中的CCER根据项目的种类不同,用价格量化因子AF1来表示。用SoP-Adap来表示登记簿管理费用。AF1根据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赋予(1.5-0)之间的数值,对可持续发展贡献越大,AF1越小,从而收取的登记簿管理费越少,可以交易的CCER成本将降低。计算公式如下SD CCER 价格= CCER x AF x SoP-AdapSD CCER为进入市场中的CCER,在运用AF1标记后,将以价格区分一级市场中CCER的成本。4.3.2 在二级市场中量化可持续发展因子AF2计划从时间上和总量上在二级市场放大SD CCER的效果,时间上比如购入后某一时间段如6个月以内,AF2有效,之后AF2变为1,由此总量就不会改变,但是这个设计带来的好处我还没有想好。另一个方面,就是总量上通过类似配发的方式,如我文中所写,来实现。这个需要跟政策协调,因为这部分的量是来自政府预留。在本案中,假设不允许场外协议交易,也就是控排企业需要从交易所中采购CCER来完成履约期内的控排指标(CUA),从而在二级市场中通过量化因子AF2,来突对于出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CCER项目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优势地位。AF2:SD CCER对于碳排放配额(CUA)转换系数,该系数将定义1个单位的SD CCER可以抵消多少控排企业所需配额(CUA)。AF2为(2-1)之间的数值。对于SD贡献越大的CCER,AF2将更大。CUA = AF2 x SD CCER 数量在购买SD CCER时,也可以设置通过减免在交易所费用。本案中,通过AF2来达到用SD CCER来完成免费配额的发放。以此来逐步脱离政府对于减排市场中的政策激励,逐步达到用市场和利益选择真正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的CCER,用免费配额(CUA)完成激励。4.3.3对于配额总量的控制分析:对于一个国家制定的减排措施是需要在未来某时间节点达到减排目标的。所以给控排企业免费发放配额是需要逐步退出直至取消,另一方面对于控排企业的每年履约减排指标要求则需要逐步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控排企业一方面需要自身节能降耗完成履约,如果自身减排潜力有限或有增加产量的需求,则需要通过市场来购买配额。而SD CCER更能支持可持续发展,AF1,AF2 分别从减排成本和减排额度上予以量化,是一种很好的机制。4.3.4量化可持续因子AF1的确定为考虑可操作性,本案以现有CCER方法学的减排技术,CCER项目对于可持续发展贡献评价的方式进行量化打分,AF= Min (fSA,i/ fSA,ave), 1 其中:fSA,I 表示技术类型i的份额调整因子(Factor of share adjusting,体现CCER市场单位份额优势带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fSA,ave 表示所有技术的份额调整因子平均值(体现CER市场单位份额优势带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原则上调整后CCER的量不应超过实际减排当量,因此该调整因子数值最大值为1。当某种技术市场份额优势带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低于平均水平时该系数小于1。4.3.5量化可持续因子AF2的确定根据CCER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设定影响因素,根据影响因素的权重由第三方进行核查然后确定AF2的具体数值。权重的影响因素影响因素如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对居民的影响自然社会影响减排财务吸引力根据以上6类因素进行评估,然后对AF2进行打分4.3.6 建立减排技术清单参考CDM机制的方法学和CCER方法学体系中的技术类型,例如太阳能、风电、水电、生物质能、余热发电、户用沼气等技术类型。另外,也可以考虑普遍性分析导则中对“技术类型”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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