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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发建设单位(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 物业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 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 不做约定的,应当予以删除。4、本合同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 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5、本合同文本条款由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 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 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甲方以 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住宅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万平米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寸匕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的服务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 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 包括:1 、对已接受的物业进行维护;2 、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施工垃圾的清理、 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 由甲方负责);3 、乙方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 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 询等工作。以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得摊入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第三条 业主入住后,乙方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 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 服务的有关制度。2 、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3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明细见附件四);4、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卫生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 污水管道的疏通;5、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 立等;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 案;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11、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 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13、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 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公告栏等醒 目位置公示;14、 其他物业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期限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_年月日。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 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 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楼: 元/月平方米;复式楼: 元/月平方米;物业: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乙方办公费用;(7) 乙方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0) 其他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六条 业主应于 开发商交房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 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因产权人的原 因而处于闲置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产权人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 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 业主应及 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开发商交房之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通知的收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收。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按一年交纳,具体 时间为 第二年度提前一个月。第八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 业主分摊计收。第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乙方应事先告知业主 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应按照元的标准 向乙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并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 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饰装修保证金的退还等 事项进行约定。第十条停车收费分别米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露天停车位元 /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 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其余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可根据临时管 理规约决定用于 业主委员会 支出或纳入维修资金管理: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当按照露天停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元 /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停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第一条乙方应与停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位使用协议,明 确双方在车位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业主若需要乙方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双方应协商确定看管费用标 准,签订书面的停车看管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 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按商品房的物业费标准提前元每平米每月:2、第十三条。乙方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公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设置商业广告招牌),应当征得相关业 主的同意,所得收益扣除乙方管理服务成本和佣金后, 剩余部分用于补充 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自有物业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 按 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 经营活动的,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3、 在办理业主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用房;4、 在办理业主入住后 月内,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 在办理业主入住 _日前,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 见附件六);5、 在双方委派专业人员办理完相关资料、图纸的移交后 日内,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6、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工程验收资料,并按照质量 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7、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9、按时交纳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 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自有物业的服务费用;10、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公约;11、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2、乙方承接物业时, 甲方应和乙方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查验,甲方应保证本物业区域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 满足使用要求;(2)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畅通,路灯 通亮,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的要求;(3)停车场、垃圾桶、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4)供水、供电、供热、供冷、供气、电梯、通讯、有线电视、消 防、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13、在查验过程中, 甲方应对甲乙双方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 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 甲方确定问题的解决办法、 解决时间。 甲 方应就出现的问题与乙方签订确认书, 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 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甲方应认真完善和处理本物业的遗留问题, 以达 到规定要求;14、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 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 甲方、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与必要配合;2、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 30 日前,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入住工作计划;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 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4、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 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 服务标准, 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 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5、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 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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