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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承诺:1、受要约人原因造成: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接受;2、邮递延误造成: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明要约失效。反要约:对价格、质量、数量、付款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的范围、争议的解决等作出添加、限制或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的交付(二)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2、权利担保。二、买方: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卖方对所售货物向买方承担因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需满足的条件: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订立时预期转售或使用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2、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取得的;不管卖方是否知道存在第三者权利,也不管货物销往何地。卖方权利担保责任的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提供货物;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8.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款。非根本违约及其救济的方法: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的方法:损害赔偿,弥补实际损失原则;宣告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双方义务;归还货物或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仍可要求损害赔偿(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1、要求减价2、买房交货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3、买方可以收也可以拒收(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1、支付利息2、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根本违约:损害后果是否遇见,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适用条件:(一)买方宣告无效的情形:1、卖方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时间内交货。3、买方给予卖方宽限期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二)卖方宣告无效情形:1、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2、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实际履行 :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形式:1、卖方(不交货或交货不符)交货;补足数量;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2、买方(不支付货款,不收取货物)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条件:1、非违约方未采取与其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2、非违约方给违约方宽限期使其能实际履行3、法院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决定是否做实际履行判决。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CISG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提单: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法律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承运人的货损责任:1、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船舶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致损,赔偿2、承运人无过失,免责3、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 :海牙维斯比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4、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赔偿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绝对/最大诚信原则:无限告知主义 , 保险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害关系。补偿责任原则 代位制度近因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以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全部给予赔偿)。推定全损:保险事故发生后货物并未实际完全灭失,但对货物受损后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运到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当船或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由获救后的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已只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并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或货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由受损方一方承担。票据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2)对受票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撰让。2.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让 。即背书人转让其在票据上的权利给被背书人。(2)权利担保。即背书人保证被背书票据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3)资格证明。即连续背书票据的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依法取得票据上的权利。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4.承兑:承兑的方式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5.付款6.拒付与追索: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工会等作成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6个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汇付。2、托收。3、信用证。国际贸易支付工具:1、货物。2、票据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当);3.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性引起的损失;5因运输延迟、市价跌落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战争、罢工所致的损失。银行在托收中的义务与免责()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2保证装运单据和汇票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银行的免责事项1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代收行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 对单据有效性免责3对货物免责: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4对翻译与通讯中的延误免责5不可抗力免责6对单据遭拒付免责:在汇票被拒付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信用证基本原则:1、严格一致原则2、信用证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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