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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荫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县财政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嘉荫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嘉荫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嘉荫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的规定,在成员单位中指定五人作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人员,负责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工资总额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三条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方式等不同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四)考核与工资兑现;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照嘉荫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上年实际、近三年经营业绩平均值、企业所处行业水平、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分类、分企业审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三)由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八条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二)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依据经审计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应先向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后,报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三)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将考评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后,向企业公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兑现相应奖惩措施。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第十条 被考核企业分为投融资型企业、生产经营型企业、公益服务型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一)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包括客观增加因素和客观减少因素。客观增加因素是指:国家或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的投资、无偿划入、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以及产权界定增加的资本、资本溢价、税收奖励、税收减免、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等客观增加的因素。客观减少因素是指:专项批准核销、无偿划出、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界定减少的资本、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红利、资本折价、重大自然灾害等客观减少的因素。(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1、投融资型。分类指标包括:投融资额、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率、利润总额指标。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税后)占投资成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投资成本100融资成本率,是指资金使用费占融资总额(扣除融资费用)的比率。计算公式为:融资成本率=资金使用费(融资总额-融资费用)1002、生产经营型。分类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总额、利润总额指标。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扣除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3、公益服务型。分类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总额、利润总额指标。(三)综合评价指标是指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结合(企业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政府指令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水平等)、安全生产等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结合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履职情况,对企业做出综合评价的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为20分,其中: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基本分为10分,安全生产、政府指令性目标任务基本分各5分。经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考核,被考核企业完成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安全生产、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得基本分,否则不得分。考核期中发生可能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重大事项,如资产重组、政府政策变化、非经营责任重大经济损失、非经营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等,被考核企业可报请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调整指标,经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同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调整。第四章 考核计分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一)综合计分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二)各指标计分1、基本指标满分2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2、分类指标满分60分:(1)投融资型企业:分数分配:投融资额的指标满分20分,投资收益率指标满分1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10分,融资成本率指标满分10分, 利润总额指标满分10分。指标完成情况计分:投融资额的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率、利润总额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0分。(2)生产经营型企业:分数分配:销售收入指标满分15分,成本费用总额指标满分15分,利润总额指标满分30分。指标完成情况计分: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5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15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15分。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3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30分。(3)公益服务型企业:分数分配: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满分20分,成本费用总额指标满分20分,利润总额指标满分20分。指标完成情况计分: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总额、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3、综合评价指标满分20分:综合评价指标基本分为20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20分。第五章 考核兑现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相挂钩。第十三条 考核奖惩具体标准。1、企业负责人考核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核发,综合得分低于八十分的,取消考核奖励。2、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八十分以下,工资实行下浮;综合得分在六十分(含六十分)至八十分之间时,工资下浮10%,综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的,工资下浮20%。3、每个月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按应发工资的90%发放,年末待考核结果合格补发10%,超出目标考核值的按财政同期减少对企业的补助金额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企业运营经费。具体奖励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工资方案。保留身份在企业任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绩效考核,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兑现工资。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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