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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泽和,男,38岁,苗族,工作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电话: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对麻阳苗族自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现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麻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XX002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张泽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2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刚下班回家就接到国土局地基股长张斤华的电话,要求慢点休息先到局办公室查一下黄双乡宅基地发证指界人员的工作经费出入问题,由于事发突然,乡镇在外工作人员都在等待核查结果。申请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只好从家中骑电动摩托车返回办公室,当时,正逢赶集天中午,车辆、人群络绎不绝道路拥堵,只好另辟捷经走火车站货场道路赶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辆货车尘土飞扬迎面驶来,申请人谨慎驾驶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处人车一起滑倒,因货车撒落地面的碎石、矿渣较多车子打滑摔得严重,经医生诊断申请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实施手术后导致伤残。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XX年3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XX002号的不予受理书,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认定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该认定书,申请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第一,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是工作人员不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得出不负责任的认定结果通篇没有任何关于申请的情形为什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说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请人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该认定书所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处所指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应作扩大解释,即只要是执行单位指定行为,在单位指定地点.至于内容,这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规定或领导的指定,作为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时间的工作,员工根本上没有选择权,否则,员工将面临的不仅是处罚,更有被开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不服从领导安排。此情形,员工面对的是强大的用人单位的任职处罚权,不服从又能怎样呢。 该条例第十一条确切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第九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医疗、意外等风险.基于此,国家通过立法来弥补国家保障体系的缺乏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即只要不是该条例第十一条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尽最大可能的减少职工的损失,弥补职工已经受伤的心灵.否则,从逻辑学上来说,只适用该条例第 九、十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十一条之规定,那么,立法就没有必要另行规定禁止性条款,第十一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在机械解读、曲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现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员工,在由单位领导的安排下,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病历诊断书以及得到单位领导等的认可.该行为是为了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更好的协调单位员工之间的协作关系,热情的工作。.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看待该事件的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不负责任的现象 但其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的社会责任吗。劳动者的受伤行为是单位领导安排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受到的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的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国家的保障机构,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在工作的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工伤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麻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此致 麻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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