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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史的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以及它们与我国现实需要的结合点,沿着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研究方法的革新: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纵横结合的方法结合、宏观微观相结合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自然法典,限于分配领域二、德萨米,公有法典,主张公有制,最好的形式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三、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补充的必然产物四、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原因以及法律形式的揭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五、一次世界大战后,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一、客观原因(一)市场失灵: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1市场的不完全,市场容易形成垄断特别是自然垄断的情形2市场的不普遍,价格机制的缺位,凡是有价格机制不存在或者扭曲之处,就是市场不普遍之处。3信息失灵(1)信息不充分: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原因: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经济人的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信息产出不足;收集信息成本高;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还有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2)信息不对称:信息在交易主体分配不均。(3)信息不准确:信息在质上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原因:收集的方法和技术的失误;机会主义行为采用非法手段隐瞒信息的真实性。4外部性:社会成本与个体成本,社会收益和个体收益的比较。5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后果(1)生产和消费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生产者的投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公共产品供应不足(2)搭便车的心理使得收费困难(3)私人主体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提供反而成为公共产品的消费者。6经济周期: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经济现象。最具破坏力的形式,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二)政府失灵:干预不到位,干预越位,干预错位,干预不起作用。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干预过度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偏离社会需要6权力寻租经济法克服政府失灵的优势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干预权在政府内部要合理分配,排除立法的扩大干预范围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二、社会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和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作用的日趋明显三、政治原因: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历史的角度阐述四、法律原因1法律文化看,人们渴望以法治化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2法律部门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好民法行政法的局限性。如何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树立科技优先理念、扩展调整领域、防止知识异化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一、 经济法的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二、 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三、 不是所有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社会关系都需要由经济法进行调整,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的时候,国家才进行干预。为什么使用需要一词?1 基于对政府失灵的考虑,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2 基于对市场缺陷的逐步性和阶段性,干预的边界在不断变化之中3 基于国家干预包含了经济民主的内涵(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主要强调了经济决策的公共参与)4 基于克服制度僵化,倡导制度变迁的考虑5 基于需要国家干预不会导致干预的危险性,全面干预往往导致了过度干预,我们需要的却是均衡干预(均衡干预考虑的因素:尊重规律、考虑成本、考虑平均的指向)6 需要反映了公法和私法的交汇,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结果经济关系包括哪些?(因国家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受国家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有三种情况:为了直接实现一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目的的经济行政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为直接发展国民经济之目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联系:1都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关系为实际内容,没有经济关系则无所谓经济法律关系。区别1经济关系是本源性的事实关系,是客观存在与一切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结果2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客观的;经济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主观的;具体来说,经济关系一经调整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规范通过规定经济关系参加者的行为规则,以达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而经济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缔结的经济关系便获得了法律关系的形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保护的经济关系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个层面: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或者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个体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市场主体方面有什么区别?(1) 在进入市场方面,民法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为人们平等自由的进入市场提供了一般法律依据,单对进入特定市场时,往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而这些条件是民法当中无法包含的。(2) 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形成后,参与市场活动中,自然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民法规则,但是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无限制性竞争,垄断),趋利避害的本性可能会损害企业职工,债权人的利益,这就需要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来进行调整。(3) 在主体退出市场过程中,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机制以及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提供了便利,但是不可避免会产生规避债务,损害相关利益人的行为,为此需要以经济法对出资者退出市场的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客观必然性(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2)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价值取向(3)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不仅仅是国家的愿望,而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4)市场主体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必然要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民法和经济法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比较下民法的缺陷?(1)反垄断方面,垄断本身是民法作用的结果,因此民法对于调整垄断行为有着不可或缺的先天缺陷,垄断往往是通过民法规则的运用披上合法的外衣。(2)不正当竞争方面,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它不可能规范所有的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民法即使规范不正当竞争,也仅仅是注重对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它不注重从宏观上进行维持秩序,民法的侵权行为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不足以提供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王者手段。客观必然性(1)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2)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民法的缺陷。(3)现代社会消费者已经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3宏观调控关系,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主体所发生的关系。客观必然性(1)由宏观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的(2)由宏观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的(4)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4社会分配关系,狭义的分配,是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初次分配由民法调整,再分配由经济法调整?一般而言,由权利关系形成的分配关系由民法调整,而强制性分配则由经济法调整。对于初次分配的调整,民法有着自身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微观层面的分配不公正和宏观层面的分配不合理,所以经济法对于初次分配的调整也有一定的空间客观必然性(1)初次分配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的支配,国家必须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分配,排除了劳动者和企业纯粹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的可能。(2)再分配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排斥了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3)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基金的使用也要按照比例发展。经济法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含义:特征: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备明确的准则性和导向性,大体体现了经济法体系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反映了一种法律精神或者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一、含义: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中合理和有效的流动和配备。二、方式:计划和市场三、内容:社会主义社会的两层配置论:既要适用于要素资源的配量,又要适用于生产关系的配置,但是生产关系的配置应当是有利于而不是有碍于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四、经济法如何确保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的实现(简答)1通过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宏观调控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2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3通过政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4通过国家的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资源浪费,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外部性问题。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一、含义: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作出的一种介入状态。二、国家干预的三种形式三、如何把握国家的适度干预原则应当从干预的正当性和干预的谨慎性的层面来把握1从干预的正当性看,必须强调干预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必须受制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规则的框架下进行干预,而不能超越规则随意干预2从干预的谨慎性看,强调干预的合理性,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有机结合。四、如何处理经济法适度干预中所面对的协调规则刚性和自由裁量两难的局面?1从静态上讲,国家要从总的政策上确立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2从动态上讲,国家赋予政府官员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行政的办法来确定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但是从主导方向来看,应该强调干预范围和方法的法律化,避免干预的随意性。社会本位原则法律解决社会矛盾在权力上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部门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是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的运行、宏观调控行为以及社会分配行为密切相关的。经济民主原则一、含义:在充分尊崇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二、确立经济民主的原因何在?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果不强调经济民主,那么经济法就可能以自己的规定妨害乃至窒息经济民主在我国市场经济土壤中的生长。其次,将经济民主纳入法律体系中,是从根本上确保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一旦国家干预离开了经济民主,必然会导致经济独裁。三、具体内容经济民主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从宏观层面上看,经济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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