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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对生产过程中职工职业健康的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该瑞土公司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和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特制定本制度。1、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该矿山各级负责人应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_相关人员进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各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该部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2)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3)矿山负责人每年对各部门职业健康档案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3、职业病防治(1)该矿山各级负责人负责对该部门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矿山安全科_该矿山所有职工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3)矿山各负责人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_和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4)矿山负责人协同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按规定做好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5)该矿山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调离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对职业病人调离原有害工作岗位。(6)该矿山对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防治、康复和定期复查;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_复查和治疗。4、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1)检测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标准,检测技术应科学、规范,结果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2)按照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的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职工公布。(3)该矿山应协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情况。5、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保护劳动管理部门应依据劳动法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特殊责任而规定的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6、本制度由该矿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各单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工作,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矿党政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组长:党委书记、行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福利矿长、工会主席成员:安监科、工资科、各单位二、职业健康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矿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第二条工资科、安监科、宣传部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矿领导、安监科检举、报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区(科)长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监科、工资科对全矿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各级职工代表_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第五条矿工会、工资科作为矿职业健康检测上报机构,全面负责上报职业健康检测。第六条工资科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第七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三章作业管理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一)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_)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矿和上级有关部门_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监科进行设计_。(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计划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科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_防尘、防毒工作_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安监科必须按照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监科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第五章健康管理第十六条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_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_由安监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工资科。第十九条各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工资科报告。工资科应及时向矿主管领导报告。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矿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振动人员每_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二十一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_府部门规定执行。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工资科、安监科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矿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_年_月_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煤矿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_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的健康,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二、依法向作业人员告知职业病危害。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三、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场所采取防护设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作业人员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四、加强检查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五、必须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患有职业病的不得录用,或及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_职业病患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六、_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经常_全员培训,掌握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知识,做好培训记录。七、认真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作业人员有权知悉劳动过程中作业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二,告知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3、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三,告知形式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健康损害、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2、在工作场所的公布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3、在产生作业危害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4、以公告栏等方式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时公告。5,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职业危害宣传教员培训应紧密结合安全宣传教员培训工作,制定计划并认真落实。2、培训的主要内容。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3、培训形式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由矿或区队通过定期培训学习,掌握职业键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c)矿以公告栏、宣传栏、黑板报、警示牌等形式积极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意识。4、建立个人档案,做好培训记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二、职责1、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的督促、指导。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各单位应在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指导下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_有效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认真使用,以保证危害因素不超标。四,加强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现场管理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矿每月进行一次防护设施的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应明确防护设施的管理责任人。五、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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