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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的困境突围不知从何时起,由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引发的“校闹” 事件接连出现,大有和“医闹”并行之势。当事方家属轻则 围攻学校领导和教师,重则聚众游行静坐、堵门堵路,冲击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甚至伴有打砸行为。 在这样的事件中, 学校不管有理无理,需不需担责,往往都处于下风,常常要 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正大研究院院长王东林指 出,如今除了“医闹” ,还有“校闹” ,一旦发生学生自杀等 事件,甚至有专门的“公司” ,组织“全班人马、全部道具” 到学校闹事,连“场面的布置”都有讲究。全国政协委员、 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说,每当这类案件发生,学校胜诉 的可能性极小。案例一:赴京出席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 党委书记马敏透露,该校一名 19 岁的大一学生在 2015 年元 旦的上海外滩踩踏事故中不幸遇难,师生十分悲痛。事后, 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 。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学生 已放假离校,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但家长质问学校,为什么 孩子去上海学校不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 程?如果安排了课程,孩子自然就不会去上海玩了。此事以 华中师大向遇难学生家庭支付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而告终。 马敏当了 6 年华中师大校长和 3 年党委书记。当校长那几年, 作为法人代表,他时常接到出庭通知,只要是涉及学生的官 司,几乎“每打必输” 。案例二:一向遵纪守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 士胡海岩当了 5 年的北京理工大学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 表,这 5 年中,他每年都要收到若干法院传票。迄今为止, 这位著名的力学专家在法庭的角力中还没有一场胜诉的记 录。在最近宣判的一件案子中,胡校长又输了。该校一名学 生因多科考试不及格,被校方依据学籍管理规定退学。没过 多久,胡校长就因此成了被告。该学生的家属提起诉讼,称 退学的学生后来得了抑郁症,校方要对此负责。法院审理判 定,虽然北京理工大学的做法是合理的,与学生患病没有什 么关系,但鉴于对方是弱势群体,判决学校赔付精神补偿费 28 万元。案例三:湖南省某农村学校的校长讲述了一件往事,他 所在学校曾有一名走读生,晚自习放学离校后,因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发生后,乡政府及时派人赶到现场,查清事故原 因,厘清各方责任,安抚家属可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 遇难学生的家长在事发点搭起了灵堂,说: “我的儿子死在 从学校到家里的路上。第一,我要找肇事司机偿命;第二, 我要政府给我一个说法;第三,我要找学校偿命。不达到我 的要求,我们不撤灵堂。 ”学校表示,该学生离世,大家都 很悲痛,但这次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是他离校回家后在无 人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全是他个人行为的结果。学校会 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死亡赔偿。但家长表示:学校 不按时拿出一些钱来赔偿,下午就要“扛尸”到学校。放学 后,该家长又召集了 40 多名村民,聚集在校门外索要“赔 偿金”。此事僵持了大半个月,直到保险赔偿金拨付下来才 了结。至此,校长和该生班主任已经焦头烂额。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理的学生伤 亡事故,在我国却演变成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校闹”事 件?每一起“校闹”事件背后,其实都有其复杂的原因。政策缺陷:某大学因脑死亡已成植物人的一名学生,住 院已近两年,花费了 100 多万元。依据现有的社保政策,大 学生医疗保险及大病困难补助只能报销不到 10 万元。这成 为一些“校闹”事件的诱因。我国的大学生社保政策从制度 设计到保障水平都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意外突发疾病没有纳 入 18 种特殊疾病之中,统筹的范围和报销比例只能按照普 通病例对待,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大病合作医疗未出台补助政 策等。此外,针对学生意外死亡的保险理赔过低也加大了 “校 闹”事件的处理难度。管理缺位:在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时,由于法律、政策未 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导致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愿或不敢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担心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政绩,甚至要求学校“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以维稳为由要学校作无原则的让步。殊不知这样是非不分、 牺牲原则“和稀泥”的做法,只会“按住葫芦浮起瓢”,让社会看到了“校闹”的好处,只会给学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留 下隐患。社会心理:“校闹”问题之所以难解决,原因有三点: 一是社会舆论认为学生家长值得同情;二是很多人认为,学 校是公家的,花点钱赔偿给家长也算是廉价的“公益”,所以无论是学校、社会,还是相关部门,都会倾向于让学校承 担一定的责任,适当补偿学生和家庭的损失;三是社会上依 然存在“进了学校,学校就得负责到底”的观念,人们都觉 得学生是受教育者,学校是他们的全方位监护人。正是以上 社会心理,导致某些家长是非不分,坚持认为把孩子交给了 学校,学校就要承担所有责任。一旦出事,无论大小,必然 来闹。陈旧思维:学校在处理“校闹”问题上,“以情代法”的思维已成流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不闹不解决、一闹 就解决”等非理性法则盛行。对于学校来说,安全问题是首 责,是一票否决的问题,“校方赔偿”的前提是学校的责任 认定,而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就要接受行政处罚。这样 学校就会处于两难境地:认可担责,则面临行政惩罚;不认 可担责, 常常得不到经济补偿。 所以,有的校长宁愿 “私了” 以息事宁人, 也不愿意签字认定是 “校方责任” ,这就给 “校 闹”留下无限空间。法制缺失: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指 出,我国当前缺失 学校法 等重要法律, 学校与老师之间、 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存在法律的模糊或 空白地带。因此,学校屡屡被人讹诈,承担无限责任。关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 2002 年颁 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等 10 部门 2006 年 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一些地方法规。这 些行政部门规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对 各类伤害事故应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由于无法可依,一 些学生家长往往“信访不信法” ,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 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由此衍生出了大大小小的“校闹” 事件。 秦某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河池市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中学。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 学生每周星期日下午进校,到星期五下午放学后离校回家。 201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晚上,班主任发现秦某擅自离开 学校,即用电话联系其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 秦某班主任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告知秦某擅自离校的情况。 下午,秦某的父亲给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仍不见秦某回家。 8 日(星期五)晚上,秦某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 己配制的钥匙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秦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发生事故的起始原因在于学校的 管理存在问题,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孩子如何能脱离学 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 的义务。因此,学校对孩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 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160 665.76 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 存在过错时, 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并且根据教育部 2002 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学 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 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中国法院网)防治“校闹” ,完善相关的法律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紧迫的问题是,当前情况下,该如何有效应对、防治“校 闹”?坚决执行现有的规则:教育部 2002 年就出台了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从办法的内容来看,什么情况下学校 应担责、什么情况下不担责,已规定得比较清楚、到位,应 当说是一个能平等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全面、 公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规。鉴于目前由全国人大或人 大常委会制定的学校法出台尚需时日,以及近年来学生伤害 事故多发的严峻现实,有关方面不妨将这个办法以及各地人 大制订的相关法规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依据,结合 实际案情,作出公正处理,以平等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 、人益。发挥政府职能:建议由省级政府主导,在省、市、县建 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 构,各市县可以参照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 管理,办公室设在团市县委,成员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分管 副市(县)长为召集人,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以此更 好地发挥政府职能,加大对校园安全的规范、整治力度,加 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增加对公共设施的投入,加大对 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依 法维权申诉、依法理赔、依法追责等法律法规知识。坚决反 对各种违法“校闹”事件发生,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使 家长知法、守法、懂法。成立调解委员会:可参照当前“医闹”事件依法处置的 办法,成立专门的“校闹”事件调解机构,明确处理部门、 处理流程、理赔标准、责任鉴定和追责、善后处理等事项, 使家长投诉有门,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减少“校闹”事件 发生。加强预防措施:政府部门要分析和找出各类学生人身伤 亡事故的根源,制定预防措施,明确各部门工作的职责,最 大限度地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相应减少“校闹” 事件。例如:政府要在水库、鱼塘、湖边等存在溺水隐患的 区域树立警示牌,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寒暑假期间要求各社 区组织开展一些文体活动,培训游泳技能,开展安全知识讲 座等;寒署假前要求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定时手机信 息提示等方式做好安全宣传教育。美国美国自 1990 年起相继出台了校园安全法 校园禁枪 法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 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 学校和社区指南联邦应急计划 全国紧急状态法 和灾 难救济和突发事件救助法等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应对学生 伤害事故的组织体系, 采取“联邦州县 / 地方政府学校” 的纵向管理组织体系,确认各个管理系统在事故处理中的责 任。鼓励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私人机构、基金会等参与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还设立了学校安全服务署和校外 监督委员会两个民间组织,并有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培训机 构为学校安全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英国 英国政府和社区没有专门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构,一般是事故发生后成立临时性机构进行事故处理, 如“紧 急内阁委员会” 。学校也没有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对处理 机构,多数挂靠在安全部门或者是心理咨询部门,但学校所 有的辅导员都经过专门的应急管理训练,具有较强的应对学 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的安全部门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 人员负责,在校区进行 24 小时巡逻,并负责提供预防犯罪 的信息以及监测校园内的不法活动。除了学校校内的心理咨 询机构,英国还有一些民间组织设有专门负责加强青少年心 理健康教育的机构和预防青少年、大学生自杀的慈善机构。加拿大 加拿大主要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待学校事故。所谓侵 权行为,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 的损失补偿” ,“违反监护事故的标准和造成一定的伤害” 。 学校及教师因工作特点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法院决定教育 者是否有过失时,就要考虑是否违反相应的法律或规则。因 此,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 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法院将根据 细心父母原则、 替代性原则以及共同过失原则, 判断校董会、 教师对学校事故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依此确定相应的责 任主体及损害赔偿。日本日本于 1959 年颁布日本学校安全法 ,并据此成立了 日本学校安全会。 1960 年日本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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