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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措施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似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合用范畴不不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档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涉及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引,在认真总结国内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本上提出的。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结识和把握,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结识的进一步深化。所谓法治理念,是指对法治这一事物的本质、内在联系及其规律的理性结识,是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观念和文化。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哺育,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规定。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的和规定,也是和谐社会的原则和特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任务,就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进社会有序运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实现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基本前提,为增进社会诚信友爱奠定了思想基本。牢固树立和认真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妥善解决社会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重要途径。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目前:法制的概念不涉及价值;法治涉及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营机制自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规定达到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特别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涉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波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需要把握某些重点环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主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又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坚持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之一。 树立法律权威。现代法治国家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是国内评判一切涉法性问题的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需要依法设定、依法行使,并依法被监督。国内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树立法律权威。领导是国内宪法拟定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主线保证和强大推动力量。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老式法律思想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一方面,依法对的履行职责的主线目的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另一方面,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对的履行职责,不能违法法律规定去服务大局。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作为普适价值的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足结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既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又要根据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坚持和有效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摸索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道路。第二节 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性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规定运用于结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于法治概念之认知尽管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涉及精神、实体、形式等层面诸要件已有基本共识存在。就中国当下而言,通过30近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有。这是之因此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仅觉得法律史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 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应为人民而行使,因此全力运营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合法程序。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二、对的理解法治思维方式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到在将来处在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构造上的有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自由是一种必须 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单中更为自由。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好的法律应当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当既强有力又公平;应当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的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案例:大学生创业需要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国内公司立法已经不再延续按公司所有制立法的旧模式,而是按公司组织形式分别立法,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公司法、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用。设立公司您还需要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管理法规、规章。设立特定待业的公司,您尚有必要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基地)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您选择创业地点,以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在业务中还要理解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律措施。法律措施的法律属性是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特质所决定的。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离不开实践的措施,法律实践的措施与法自身是不可分离的。这一点虽然在古代法律中也是很清晰的。中国古代正律中有许多内容具有规范法律实行行为的措施意义。例如,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是对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地具有技术性、措施性成分。久之,“律”和“疏议”成为统一的法律文本,虽然按照严格的“立法原则”,“疏议”也已然成为法律。国内的立法法()中所含的法律解释条文也具有措施的意义。国内法律中原本没有有关解决法条冲突的条文,通过学者的努力,原本作为寻找法律的措施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法律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新法优先原则等等。 参与法律实践。案例:举措施律文化宣传周等活动。各高等院校应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一种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在高校的具体体现。目前国内拥有一系列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行为学校的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然而学校与否真正作到了依法治校, 学校教育管理中教师权益与否受到侵害, 学生的权益与否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仍然是目前高校教育管理中一种敏感的问题。事实上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以及教育管理的过程中, 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管理举措和对教职工、对学生的处分问题上, 学校易浮现权力滥用,与以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规定格格不入, 这种不良现象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 高校应积极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一方面,各高校均有权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 在制定本校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以既有的法律、法规为根据, 不得自行一套; 另一方面,教育法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学校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 再次, 在平常管理中, 学校的管理举措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解决决定,必须照章解决, 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 更不能侵犯学生的权利。各高校在校规校纪方面如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为学生营造浓厚的依法治校氛围,这无疑会大大增进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三节 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先后三次提到了“权威”这个词:一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行,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法治社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依法运营;公民依法办事。和谐社会的实现,最重要、最主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法律权威是指在社会规范之中法律具有应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实行。任何人无论地位如何、职务多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队、各公司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与国际接轨,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规定,时代进步的象征。二、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 推动依法行政。 提高立法质量。 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案例:城管暴力执法。城管已经成为人们非常痛恨的职业,城管暴力执法现象也比较严重。6月4日,一段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上疯狂转发。视频中,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双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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