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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全文,欢迎阅读!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64号发布日期:2022-8-26(2022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2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效劳,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局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效劳。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开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开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效劳方式协调开展。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效劳。第五条 国家激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下列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大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开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合乎以下条件:(一)有合乎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下列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合乎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合乎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效劳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乎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开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 国家激励通过效劳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计划、效劳质量状况或者效劳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平安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规范;(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根底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合乎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合乎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合乎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规范、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效劳监督 。第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残余期限。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合乎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效劳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催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三章 运营效劳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平安、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效劳。激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效劳的无障碍车辆。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运营效劳;(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合乎下列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平安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效劳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效劳规范提供效劳,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平安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效劳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忙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高低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成心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规范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规,文明礼让行车。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效劳不称心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偿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平安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效劳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第二十六条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效劳。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第二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效劳应当合乎以下要求:(一)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效劳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劳;(二)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效劳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效劳;(三)电召效劳人员接到乘客效劳需求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巡游出租汽车;(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达到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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