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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XXXX司会鉴字第2号根据XXX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的委托,对XXXXX液化气有限公司(如下简称XX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及偷税比例犯罪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和有关的证据是贵支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并刊登鉴定意见。一、鉴定概况为准时完毕本次鉴定任务,本所指派了司法鉴定人员和助理人员构成鉴定组,鉴定工作于7月3日开始,3月31日完毕。鉴定资料:XX公司记载经营期间所有收入(含税)的“帐外帐”以及各个液化气经营公司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表,公司经营者及有关人员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有关各个公司纳税状况的书面证明。鉴定地点:XXXX会计司法鉴定所办公室。二、鉴定过程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同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县XXX液化气站等单位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或合同以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证明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和合伙人XXX、XXX、XX地对上述各个液化气经销部门缴纳租金、独立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租赁经营事实,应承当纳税义务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审核了XX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讯问笔录上的供述,证明XX、XXX、XXX、XXX等人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雇用的会计XXX登记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以及XXX、XXX等人以各站每日销售明细表方式上报而登记的销售收入总账和销售收入明细账;XXX记录填写的9月至12月,1月至3月的利润状况;XXX的询问笔录证明了XX、XXX、XXX、XXX等人经营各个液化气获得真实收入的事实。审核了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站、XX县XX液化气站、XX市XXX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账簿复印件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了XX、XXX、XXX、XXX等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事实。审核了从税务机关提取的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等单位的纳税资料证明了XX、XXX、XXX、XXX等人运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审核了XX县XX液化气站的记录员XXX、站长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记录员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记录员XXX、站长XXX;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站的记录员XXX、站长XXX;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记录员XX、站长XXX;XX县XX液化气站的记录员XX、站长X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各个液化气经营单位填写各站日销售明细表的状况和各站获得的销售收入状况。 审核了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和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X;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会计XXX;灯XXXX液化气站的会计XX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远航公司经营者XX、XXX、XXX、XXX等人在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丙烷过程中,只将销售过程中开具了发票的发票记账联交给各站会计记帐,没有将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收入以上的销售收入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节。采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三、鉴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38号核定征收公司所得税暂行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租赁经营XX县XX液化气站、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XX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XX市X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站、XX市XX区XX液化气站、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XX县XX液化气站后在9月至12月合计获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9,272,825.16元。在1月至4月合计获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四、鉴定结论鉴定确认, 1、9月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合计获得了20,249,338.46元的商品销售收入,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976,513.30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9,272,825.16元。应纳增值税809,973.54元,实际申报缴纳了38,639.35元,少缴增值税771,334.19元;应纳都市维护建设税53,993.39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80.64元,少缴都市维护建设税51,212.75元,应纳公司所得税467,759.7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575.89元,少缴公司所得税465,183.83元。9至12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1,350,645.77元,实际缴纳了62,915.00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4,661.45元、房产税14,181.73元、印花税75.94元,计18,919.12元),偷税总额为1,287,730.77元,偷税比例为95%。2、1月至4月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合计获得商品销售收入14,423,548.06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了1,101,407.55元,隐匿商品销售收入13,322,140.51元。应纳增值税576,941.92元,实际申报缴纳了44,056.31元,少缴增值税532,885.61元;应纳都市维护建设税40,385.93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733.34元,少缴都市维护建设税37,652.59元,应纳公司所得税333,183.96元,实际申报缴纳了2,331.21元,偷公司所得税330,852.75元。1至4月期间,XX市XX液化气有限公司应纳税款总额951,511.81元,实际缴纳了51,189.31元(含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1,740.00元、房产税140.00元、印花税188.45元,计2,068.45元),偷税总额为899,322.50元,偷税比例为94%。XXXXXXXXX会计 司法鉴定人: XXX司法鉴定所 XXX中国辽阳市 XXXX助理人员: XXX XXX XXX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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