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63页
第2页 / 共63页
第3页 / 共63页
第4页 / 共63页
第5页 / 共63页
第6页 / 共63页
第7页 / 共63页
第8页 / 共63页
第9页 / 共63页
第10页 / 共63页
亲,该文档总共6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编号:(X)XK07-002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32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3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水文仪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水文仪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5.3水文仪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25.4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5.5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06 证书和标志266.1 证书266.2 标志2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88监督检查299 收费29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011 附则29附件1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31附件2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2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4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5附件5检验报告46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51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全国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划分为14产品单元、65个产品品种。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生产类型(见表1)。表1 水文仪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注2】生产类型【注1】1水(液、闸)位测量仪器1电子水尺(含磁致伸缩式水位计)1.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2.产品具体名称1.生产型2.组装型2悬锤式/触点式水位计(含跟踪式)3浮子式水位计4压力式水位计(含气泡式)5超声波水位计6雷达式水位计7光电式水位计(含激光式)8地下水位计9振弦式水位计10闸门开度仪(含闸门开度荷重仪)2水深测量仪器1水文测杆2绳长测深仪3超声波测深仪(回声测深仪)4压力式测深仪5水文缆道测距仪3降水测量仪器1雨量器2翻斗式雨量计3浮子式雨量计4虹吸式雨量计5容柵式雨量计6雨雪量计7光电感应式雨量计4流速/流量/流向测量仪器1转子式流速仪2超声波流速仪3电波流速仪4电磁流速仪5光学流速仪6流速流向仪7明渠流量仪8浑水流量计5蒸发测量仪器1水面蒸发皿2标准水面蒸发器3遥测(自记)蒸发器6泥沙测量仪器1悬移质泥沙采样器2推移质泥沙采样器3颗粒分析仪4测沙仪7水质采样及监测仪器1水质采样器2水质监测仪3水质自动化系统设备8土壤水分(墒情)监测仪器1土壤水分测定仪2时域/频域反射仪3土壤湿度仪4土壤蒸发器5土壤水势测定仪6墒/旱情监测仪7墒/旱情自动化系统设备9水温测量仪器1深水温度计2表面水温计10冰凌测量仪器1冰厚测量仪器2冰花采样器11水文缆道/船测设备1水文绞车2缆道控制台3缆道/船测综合信号显示仪12桥测/巡测仪器1水文桥测车2水文巡测车13数据记录器/存贮器1信号计录器/显示仪2数据采集/存贮器等14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1遥测水位计2遥测闸位计3遥测雨量计4遥测蒸发器5遥测终端机(含遥测数传仪、遥测数据采集仪、遥测RTU)6中继机7前置通信控制机注:1、水文仪器产品申请企业分为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生产型企业,指有机械加工能力,具备申报申请取证产品所需的相关金加工生产设备的企业。组装型企业,指以组装或软件灌装、调试、检验为主的企业,不具备申报产品所需的金加工设备,其机械加工均采用委托加工外协加工、采购配套等方式进行。2、产品的规格型号包括产品系列型号或规格型号以及产品具体名称,可参照SL/T 108-2006水文仪器及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型号命名方法由企业自行编排。(1)对于多规格(二种以上)的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系列型号及该系列中所含盖的所有规格。(2)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在申报时,企业应注明规格型号。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文仪器产品。1.5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6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水文仪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审查部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11号 邮政编码:210012电 话:025-52898328 52898333 52891891传 真:025-5289077 52891891电子信箱:lx_watic163.com wy_watic163.com联 系 人:陆旭 吴怡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文仪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生产类型的填写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型企业”和“组装型企业”定义来判定企业的生产类型,并在申请书“表1”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注明该企业生产类型。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一个订单为一个批次;与首批间隔2个月以上为下一个批次),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