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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 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I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I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 书名称和案号。I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 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 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 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 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 告知事项。I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xxxx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 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 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二)案号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案号=“(”+收案年 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 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 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 准。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住所以其户 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 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 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 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 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 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 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 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 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5法人、其 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 为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 所。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 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 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外国自然人的 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8港澳 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 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诉讼过程中当 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 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 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 中写明继受事实。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XXX等X人(名单附后)”。当事人 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 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 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 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 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 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 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 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 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 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 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 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 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 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 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提出反诉 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 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 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被上诉人也 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 位。 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 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等。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 诉讼地位。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 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 的基本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 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 位。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 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6特别程序案件,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选民 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 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 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 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 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 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XXX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诉 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 述为“(以下简称XXX)”。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 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 称的特点。 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 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1) 新收;(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4)上级人 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8)提级管辖。 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 (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 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 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 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 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 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6一 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XXX 与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 (写明案号)民事判决。XXX不服该判决,向XXXX法院提起上诉。XXXX 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 另行组成合议庭”。 7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 8立案 日期表述为:“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9庭审情况包括适 用程序、程序转换、审理方式、参加庭审人员等。 10适用程序包括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 催告程序等。 11民事一审案件由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审 理经过表述为:“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因涉及不公开(写明不公 开开庭的理由)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12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 庭和不公开开庭。不公开开庭的情形包括: (1)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2) 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3)因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 开庭;(4)因离婚,经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5)法律另有规定的。 13开 庭审理的应写明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情况(包括未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况);不开 庭的,不写。不开庭审理的,应写明不开庭的原因。 14当事人未到庭应诉或者 中途退庭的,写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的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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