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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经验交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有核查职责。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按照上述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20X年以来,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省厅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规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了核查。核查报告内容涉及财务收支、工程决算、资产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核查出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不规范、违规采购工程项目、漏缴国家税金等未按规定披露等诸多问题。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的思路和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目前全市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年4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市审计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这也是省厅核查机构设立后市州审计机关成立的第一家核查机构。规定核查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之后,配备了专司此项工作的审计核查人员,确保核查工作依法有效运行。我们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库,掌握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对其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市目前共有在市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7家,执业人员五十人左右,主要承担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通过掌握这些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跟踪他们的业务活动,有利于在必要时对其业务进行核查。 2、不断加强核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核查质量和水平。 人员素质是搞好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的基本保证,在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影响因素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一支优良的社会审计核查队伍对搞好核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目前我们现有人员素质和知识结构不能够完全胜任核查工作目标要求的状况,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才能适应核查工作要求,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促进审计核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这方面我们重点对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体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使审计核查人员掌握各类财务会计制度,了解熟悉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程序、目标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监督检查中,以便能够较快地发现问题,并切中要害。至于涉及到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业务,则需要有专业人员配合来完成。 、严格执行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切实履行核查职责。 202X年9月20日省发布政府第3号令,正式出台了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规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办法。全文共计二十条,该办法对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内容、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重大遗漏审计报告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该办法的出台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核查质量,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是目前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工作的操作指南和唯一规范性文件。根据这个核查办法,几年来我们在项目核查中,重点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是确定核查项目。办法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是审计人员在正常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局核查机构进行专项核查。三是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将核查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我市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5份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是严格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工作。包括制定核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核查三日前向核查审计机构制发核查通知书、召开核查进点会、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现场核查、取证记录、编写核查工作底稿、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意见、出具核查报告等。主要采取查阅社会审计机构相关的业务卷宗和相关资料,现场查验实物,延伸被审计单位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有效地防范了核查风险。 三是按核查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实施核查。根据办法规定,核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核查、验资报告核查、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是否真实、客观、公充、合法。 资产评估报告核查的内容是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评估事项价值情况;评估程序和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验资报告核查的内容是验资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执行验资业务程序和出具报告格式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核查内容是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错报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意见;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由于人员力量、核查水平等主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们主要开展了对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核查。 四是明确责任,揭露和处理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对于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严格按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省政府出台的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限期纠正;在向社会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时,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将核查发现的社会审计机构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而不是直接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同时按条例规定保留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的权力,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督效果,能够更有效地震摄违法违规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情况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管,确保委托项目审计质量。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审计项目审计,是有效解决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矛盾,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把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来完成,由局核查科监督管理,从实质意义上说,也是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核查方式。不过这种监管方式比较特殊,但最后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市局制定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核查科成立后根据职责变化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核查监管的要求。这个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审计资源,发挥审计监督服务功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凡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按照审计法要求依法属于市局审计监督对象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取得执业所必须的资格和资质。委托审计项目由局社会审计核查科负责,并对审计项目全过程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参与或介入审计实施。社会审计机构接受的审计项目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因审计执业质量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社会审计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项目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并按审计复核要求进行复核。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托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决定的落实和上报统计报表,做好审计资料、档案的归档、保管及保密等工作。 202X年至202年11月,核查科按照办法的规定,重点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进行了监督管理。委托项目涉及财务收支、工程竣工决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查出的问题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财务开支不合理、收支核算不规范、多计工程价款、违规采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缴税金等方面。 为了监管好委托审计项目,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揭露查处问题,主要采取了以下重点措施。一是加大监管和核查力度,要求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管理办法,采取对委托项目实行事前调查了解、掌握情况;事中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等方法,加强监管。二是从日常开展工作中抓起,随时掌握其工作进度和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三是受托项目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规范和审计法令,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这方面主要对委托审计通知书内容进行了修订;审计组长由分管领导或科长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审计进行检查;审计中随时听取审计情况汇报。四是严把质量关,严格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五是严明审计工作纪律,确保廉洁从审。通过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委托项目审计已基本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审计质量得到了保证和提高。 三、目前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如何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核查,并实施有效监督,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作法和实践经验可循,尚处于探讨阶段。社会各界对社会审计的监管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使核查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社会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需要。目前监督社会审计的法律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已颁布年,许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需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报告的核查权,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查出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采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措施,但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现阶段开展工作的依据只能是省政府出台的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 2、开展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核查流程有待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对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权和查出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但对实施核查监督工作具体如何规范操作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配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核查工作的开展及核查工作效果。 3、审计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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