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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成文日期:2011-07-29字体:【大】【中】【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 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 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 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X 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X 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 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税率表一 .doc2.税率表二.doc国家税务总局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附件1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 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附件2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扣除数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 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发布日期】: 2011年【来源】:国家税务总08月04日局办公厅字体:【大】【中】【小】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 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 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答:具体来讲,纳税人 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 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 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X 8/12 ;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X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前 8 个月应纳税额 =(45000 X 30%-4250)X 8/12=6166.67 元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45000 X 20%-3750)X 4/12=1750 元全年应纳税额 =6166.67+1750=7916.67 元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 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 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 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 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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