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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分为理事和理事单位。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单位会员中选举产生。第四条 理事(理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单位)的分布要广泛覆盖本会所活动地域,并和相应地域的会员(会员代表)有相应一定的比例;行业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单位)在所从事的行业要具有影响力】;(二)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三)数量为15个以上,150个以下的单数【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能超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理事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和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四)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少于全体理事单位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五)截止拟任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最近5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六)理事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本行业的中等以上的资格证书;(七)理事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出版个人专著1本以上【涉及学术研究的社团应符合本条件】;(八)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理事(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理事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理事享有一票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理事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会员或会员代表权;【参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五)退会自由;(六)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七)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理事(理事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二)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五)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六)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八)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选举或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监事;(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制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等内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十一)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十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一票制,每一理事(理事单位)代表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十条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30个以上的,可以根据需要从理事和理事单位中按照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总数在50个以上的,应设立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地域代表性与行业代表性;(二)数量不得超过理事和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为1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单数;(三)常务理事单位应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并应有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五分之一的规模以下企业;(四)截止拟任常务理事单位之日,该单位应持续盈利,且最近7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六)常务理事应从事本行业工作7年以上,并具有本行业的高等的资格证书;(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的论文,个人出版专著3本以上【涉及学术研究的社团应符合本条件】;(八)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一)、(二)、(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一票制,每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参照单位会员的有关规定选派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由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行使相应权利,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履行相应义务。理事(常务理事)需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行使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被选举权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享有。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在开会前7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序、拟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3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一般应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召开,由全体理事(常务理事)参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在召开会议前15日,按照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一)会议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外召开的;(二)会议有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的;(三)会议有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四)理事(常务理事)缺席人数大于理事(常务理事)的五分之一的;(五)会议决议涉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三)、(九)、(十)、(十一)项职权的;(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应报批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一)因突发性自然灾害,不能按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且会期不便更改的;(二)因重大应急事件,不及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严重影响会员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其它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特殊情况。准备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在开会前3日(紧急情况需即时)将会议时间、地点、会序、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名单等书面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3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第十九条 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议是指以电报、传真、可视电话等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应有录音或录像,并在会议当日形成会议决议和纪要。常务理事会召集人应组织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会议决议和纪要形成后1日内(紧急情况需即时),将会议决议和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未履行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的,其会议决议无效。第二十条 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可在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审议事项范围不得超过为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项职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表决形式。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一)举手表决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三)社会团体监事长或三名以上监事认为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四)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社会团体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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