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职责,实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严格施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平安监视管理的义务。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平安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标准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平安日常监视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不出问题。第五条 工商局职能、室职责:一、注册登记: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誉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应辖区工商所 二、: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执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催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当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详细工作 三、市场: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平安的监视管理 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平安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视下属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平安隐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管执法工作进展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提供保证。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平安监视管理工作标准执行,在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那么,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的监视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详细职责:一、根据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誉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展食品经营者信誉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视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商局的受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展监视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制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平安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平安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平安信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平安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视管理。1、办理从事食品消费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展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答应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展网络化管理。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止市场经营以下食品: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明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明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明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安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标准的,不符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进步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消费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本质量承诺责任。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施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5、市场创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创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展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顿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安康、人身平安的食品,选择可以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展巡查和日常监管。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消费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创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创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十二、负责对上级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第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负监视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平安监管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条 为保障食品平安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条 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视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中,因成心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方法。第十条 食品平安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分和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平安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可配合调查。第十条 在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视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消费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根据减轻处分、不予处分,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平安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渎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安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平安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平安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平安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展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渎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平安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平安的行为。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第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大小,食品平安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第十条 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