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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主体(1) 国债发行主体:财政部(2) 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各企业债券种类国债:(1) 实物国债(实物券)早期发行国债的形式(2) 凭证式国债 银行柜台发行国债的形式(3) 记帐式国债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形式另外:附息国债、零息国债(贴现国债)、浮动利率国债等企业债:(1) 实物债券(实物券)(2) 实名制记帐式债券(3)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场所:(1) 上海证券交易所(2) 深圳证券交易所(3) 银行间债券市场(北京)(4) 银行柜台交易目前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债券品种:(1) 国债现货交易:13个品种(2) 国债回购交易:6个品种(3)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11个品种(4)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3个品种国债现货交易业务操作简介一、开户投资者欲进行国债现货交易,应开立本所“证券帐户”、“基金帐户”或国债专户”,并指定一个证券商办 理委托买卖手续。二、交易及清算1、 记帐式国债交易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基金帐户”或“国债专户”内。2、市场竞价申报规定:(1) 、竞价方式:国债交易实行“集合竞价”开盘,开盘后实行“连续竞价”交易。(2) 、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3) 、每笔申报限制:最小1手;最大10000手。(4) 、价格变动单位:0.01元。(5) 、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揭示价10%3、 交收制度:国债现货交易实行“ T+0”回转交易制度、“T+1 ”资金交收方式,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 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三、托管、兑付及付息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国债市场法定国债托管人并建立相应国债集中托管制度。2、国债现货到期兑付及付息时,登记公司届时通过清算系统自动向证券商划付兑付款及利息并自动 转入投 资者资金帐户。投资者可根据国债到期兑付及付息公告,到其所指定的证券商直接办理。四、交易费用1、佣金:(投资者交给证券商)标准为:不超过总成交金额的0.1 %,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起点收取。2、经手费:(证券商交给交易所)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1 %。3、印花税: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五、国债现券收益率公式国债收益率市反映市场利率和衡量国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财政部计算国债到期收益率的方法如下:1、对剩余期限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一般计算单利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式中:Y:单利到期收益率;M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Pb :市场买入价;n :从买入到持有到期的剩余年份数(按360天计).2、附息债券计算价格公式:其中,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C装面利率(年 X面值(元/百元面值);i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览n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d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其到期收益率的计算由两种方法:3、剩余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1)单利方法:采用公式:Pb :市场买入价;式中:Y:单利到期收益率;M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n从买入到持有到期的剩余年份数。(2)复利方法:有以下公式:式中:Y:复利到期收益率;M、Pb含义同公式1相同。4、对所有中长期的附息国债,一般计算它的复利到期收益率,以下面的公式为基础计算:式中:y :复利到期收益率(内含收益率 0; w:交易结算日至下一利息支付日的天数以上一利息 支付日(LIPD)至下一利息支付日(NIPD)之间的天数,即:C:每次支付的利息额;n :剩余的利息支付次数;Pb :交易结算日的市场价格(全价,即:净价+累积利息)。国债净价交易业务操作简介一、国债净价交易时间何时开始1、 1、为促进国债二级市场发展,实现国债交易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的逐步接轨,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2、2002年3月14日本所向会员单位发出文件:关于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3、文件明确:从2002年3月25日(星期一)起实施二、什么是国债净价交易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三、为什么要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 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四、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应计利息额二票面利率+ 365 (天)X已计息天数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1、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 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 “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4、 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即数据类型位为N15.8)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 利息额 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五、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仍将遵守本所现行的交易规则,其次: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3、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4、在场内申报终端和各证券营业部的行情系统显示的“应计利息额”均为参考值,各会员单位应以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的“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的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 算。5、 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应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简介一、回购交易概念1、回购交易主体:融资方、融券方2、2、融资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债券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到期后,以购回债券 的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利率支付利息。3、3、融券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对应数量的债券抵押权,到期后,以卖出债券 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利率收取利息。二、债券主席位的确认、连通及变更1、确认:本所会员申请开通交易席位后,可以自行确定一个席位为债券主席,以后若要使用其它席位进行国债 现货、国债回购交易时,必须向登记公司清算部办理“债券席位连通”手续。办妥“债券席位连通”手续后,方可在所属席位上进行国债交易业务。2、连通与变更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向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或变更(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三、国债现券用于回购业务应办理“回购登记”程序:1、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交易时,必须将其“证券帐户”通过指定的交易席位办理“回购登记”操作。2、2、本所交易系统根据“回购登记”的申报,将其“证券帐户”当日国债余额记入券商债券主席 位国债标准券”库存。3、投资者在办理有效“回购登记”申报后,方可进行国债回购交易。4、投资者撤消“回购登记”的申报,必须将原“证券 帐户”通过指定的交易席位办理“回购注销”操作。5、在国债回购交易未到期前,其“证券帐户”不得变更指定交易席位。注:(1)、 “回购登记”申报代码:799997(2)、 “回购注销”申报代码:799996四、回购交易1、 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2、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清算交收,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帐号或基金帐号。3、价方式:连续竞价;按每百元年收益率报价(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4、 交易单位:1手=1000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5、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6、 申报数量限制:每笔最小单位100手或其整数倍,最大单位不得超过10000手。7、 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 2%卖出不得低于即时揭示价2%8、回购欠库后果:交易当天发生欠库,登记公司在清算结束后立即冻结当日的融资款,直至补足标 准券后才给予解冻。9、回购欠库处罚:登记公司会立即通知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在三天之内补足标准券,超过三天强 制平仓、通报批评、停止交易资格等处罚。10、透支处罚:透支罚金为按每天透支金额的 0.5%处罚。五、回购交易与清算1、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办法。即投资者完成申报并确认后,由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第一次(成交)清算:在成交当日闭市后,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资金进行清算,并据此计算出融 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 第二次清算:在到期购回日闭市后,对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购回资金进行清算并根据成交 日的收 益率计算出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直接进行自动划付。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 据并与 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六、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X年收益率X回购天数/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七、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须办理确认程序1、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应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办指定交易手续,并按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 799997”)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帐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帐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果该证券帐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 仓。3、会员单位拟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帐户在原指定席位上向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已进行“回购登记”的帐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 业部。 若帐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帐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 收责 任。八、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本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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