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2页
第2页 / 共22页
第3页 / 共22页
第4页 / 共22页
第5页 / 共22页
第6页 / 共22页
第7页 / 共22页
第8页 / 共22页
第9页 / 共22页
第1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下面是 CN 人才网给大家分享的民事(成功案例),欢迎大家阅 读。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1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许昌县蒋李集镇寺XX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xx 松江工业区新桥 XX 路 X 号。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第三人:xx省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xx北京路与 312 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20XX年5月15 日(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xx中级人民法院(20xx) 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南阳 xx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申诉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价格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机 手续费10837.50元 对LG6235的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 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 付款数额为 209805 元。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ZL50EX装载机起租日期为20xx年3 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LG853起租日期为20xx 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丄G6235挖掘机的租金 为每月22474.24元 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ZL50EX装载机在上 诉人支付了 64680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4月20 日 20xx年10 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诉人支付56000 元首付款后,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 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 109805元),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 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 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4 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 20xx 年 1 月 11 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 ZL50EX所欠三个月租金丄G853所欠三个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 一个月租金已在(20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 结合本案 瑕疵风 险。 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 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 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判决如下 法律 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南阳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 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此致xx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民事申诉状(成功案例)2申诉人:吴xx ,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xx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申诉人:王xx ,汉族,xxx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xx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被申诉人:沈XX,男,汉族,xx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黄平县人,现住xxxx*路90号。身份证号码:申诉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 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2,判令被申诉人沈xx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xxxx*路*号房屋。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于20xx年1月21 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xxxx环 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 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协议书签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 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xxx人 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 602号判决书,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凯执字第260号民 事裁定书查封。20x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xx向xxxx人民法院请求, 并经申诉人同意,xx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xxxx 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20xx )凯执字第260 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20xx)凯执字第260 6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 年10月26 日,申诉人向xxxx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尽管申诉人是从xxxx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 申诉人 xxxx 环城路 90 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 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 书中的约定付款。即:eq oac(o,1)1、20xx年1月21日,申诉 人王XX支付被申诉人沈XX定金10000元;eq oac(o,2)2、20xx年 10月26日向xxxx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eq oac(o,3)3、20xx 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xx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 金),共计535000元。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 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 520xx0 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 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 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 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xx提出: 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 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2.5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 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 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 但被申诉人又说 :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20xx 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 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xxxx房产 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 xxxx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书,xxxx房产局不同意过户。经申诉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xxx人民法院送协助执 行通知书到xxxx房产局。该月15日,申诉人就叫被申诉人去xxxx 房产局过户,这时,申诉人有说:申诉人原给的 75000 元已还他欠 他伯伯的欠款,现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你给足300000元,我与你 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诉人这种无理要求,申诉人当时没有答应。 但思来想去,不给足还应付的 300000 元,被申诉人就不去办理过户 手续。为了实现办理过户手续,申诉人同意给被申诉人300000元再 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时51分,申诉 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 元留作他用。当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去到xxxx房产局时,因快下班, 当天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20xx 年 11 月 21 日,申诉人又请被申请去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诉人声称有事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申诉人便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赖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诉人依据 xxxx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支付过户费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二、一审判决情况申诉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要求被申诉人搬出该房时, 被申诉人拒绝搬出。此种情况下,申诉人要求xxxx人民法院执行, 该院则说,没有执行依据,你必须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 决后再与执行。20xx年5月21 日,申诉人向xxx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 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xx环城路90号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 至被申诉人搬出的日期,门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计算,住房 400.5 平方米,以每日 66 元计算赔偿给申诉人。20xx年8月2日,x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凯民初字第744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xx环城路90号房屋。三、二审判决情况20xx年8月10日,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东民 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 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 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申诉人立即搬出xxxx环城路90 号房屋的判决。四、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本案的下列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二审法院对这些客观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视而不见,将其束之高阁,这些证据有:1、XX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这一证据证实申诉人通过法院向 xxxx 农村信用联社支付 235000元,用于偿还被申诉人在该社的欠款,对此,二审法院和被 申诉人都是认可的。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被申诉人20XX年10月27日书写的,20XX年11月20曰总 共收到申诉人300000元现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0xx 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诉人才将收条交给申诉人。 这样的收条应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 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 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 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因为,eq oac(o,1)1、 被申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eq oac(o,2)2、意思表示真实;eq oac(o,3)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诉人在 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条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为,即在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 元,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该 收条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说被申诉人的这种民事行为有效呢?因为 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的规3、收条该收条证实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定金10000 元的事实,二审法 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无异议。(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XX、王XX主张20XX年10月27 日另外付给申诉人沈XX300000元现金,旦其取款时间为20xx年11 月20日,余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二审答辩时主张付款时间(20xx 年10月27日)与二审庭审时主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11月20 日) 不一致外,对于取款支付的地点也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 张的付款数额也超过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于常理不符,故其主 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不客观,也不足以推翻申诉 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 元的事实。其理由如下:1、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支付300000 元现金的付款时间的描述并 不矛盾因为,被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7日书写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