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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工作制度第一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 露。第二条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3、参加有关会议;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 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 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第三条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 现年终效益奖;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第四条例行审计程序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 后实施;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 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 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 拒绝;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 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 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 行;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 决定的情况;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 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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