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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分行的反洗钱工作,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规避声誉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下发的中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银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下发的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指导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法律制度和操作指南,全行上下必须以此为依据规范反洗钱工作,达到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和上级行的内控要求。同时,对银行业有助于反洗钱的制度规定,主要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境内外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等,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作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第三条、全辖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三个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开展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监控工作,认真识别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二)、保密原则。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任何途径,将可疑交易报告事项向外泄露。(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第四条、全辖各级机构在日常业务中必须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各项义务。(一)、全面执行反洗钱的各项内控制度和健全反洗钱的管理体系,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作到有行政领导分管,有专门部门负责,有指定工作人员,责任明确,管理到位。(二)、全面执行“了解客户”制度,达到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或直接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材料,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对间接客户,如代理人等,必须认真识别、确认和记录,防止幕后操纵的洗钱活动。对重要客户,应当掌握和熟悉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三)、全面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支付交易凡是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上的,不论其是否异常,必须向上级行及监管机构报告。对可疑支付交易,按照标准,只要有明显异常的,不论金额大小,都要向上级行及监管机构报告。当发现大额或可疑资金交易活动涉嫌犯罪时,经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甄别确认后,由保卫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四)、全面执行保存记录制度。各级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客户的账户资料、交易记录和反洗钱报送材料予以保存。(五)、各级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使全体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行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一线员工反洗钱操作技能。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责任制第五条、市分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合规工作的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纪检监察部(合规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第六条、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二)根据省行规定,决定市分行系统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事宜。(三)审议通过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和操作手册。(四)审议通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五)对市分行系统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六)接受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反洗钱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检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成员部门应按照反洗钱规章制度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其他有关支付结算规章要求,在各自的业务中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保存记录制度等反洗钱制度,定期对下属机构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起草与本部门有关的反洗钱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成员部门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反洗钱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反洗钱信息员。(一)财务会计部是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负责在本业务条线落实了解客户制度和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及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通过系统向上级行信息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表并将报表存档;负责协助办理监管机关有关反洗钱的查询事宜。(二)公司业务部是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对公业务中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负责在本业务条线范围内协助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负责落实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个人金融部负责在本业务条线范围内协助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负责落实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市分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手册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安全保卫部负责向公安部门报告经领导小组鉴别认为涉嫌洗钱犯罪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交易,并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的相关调查。(六)纪检监察部负责对违反本细则及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七)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民币及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据的采集及报送中涉及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八)其他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协助配合上述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第八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和岗位设置。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分行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的协调部门,设在纪检监察部(合规部),负责全辖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职责是:1.组织辖内分支机构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总行、省行下发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制定本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对辖内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2.牵头组织、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制定年度的反洗钱工作计划,组织全行的反洗钱培训。3.接受市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4.负责组织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5.负责受理监管机关对反洗钱的查询事宜。6.协助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资金交易进行非现场检查,并报送非现场核查相关凭证资料,负责对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调查和询问作出答复或声明。7.负责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的反洗钱资料。8.负责对全行各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9.做好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辖属的四个县(市)支行必须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人员作为反洗钱岗位责任人和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辖属的各个市内综合营业网点必须指定一名领导人员分管反洗钱工作,并由会计主管直接负责处理反洗钱事务和指定一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员。市内单点储蓄所由储蓄所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为反洗钱信息员。第十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市分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向市分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支行、市内综合营业网点和储蓄网点应将本行反洗钱组织机构或工作人员名单向市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反洗钱工作人员如有变动时,应及时报告。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职尽责。将“了解客户”作为开户与开展业务的前提,建立和落实客户身份审查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不正确名称的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存款、结算等服务。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银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分行和市分行规定的报送内容与程序,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第十三条、各级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依法协助其工作。第十四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信息数据档案,并建立档案保存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银行规章规定的保存内容、期限和方式,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与交易记录档案。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向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机关报送的反洗钱报告和报表等资料,应比照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保存。第十六条、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级行和市分行的要求,对客户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第十七条、各级机构应组织做好本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工作。统计范围是统计行在统计期内,已经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其他涉嫌洗钱及洗钱犯罪的交易。各级机构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报表时应当附分析报告,报表及分析报告均应加盖上报行公章。分析报告应包括对报表反映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总体说明和分析意见。统计报告的统计期、报告内容和格式、上报时间等,按总行、省分行的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各级机构应将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辖内新出现的洗钱方法与手段,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与副组长的变更,因反洗钱工作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实及原因分析等事项。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第十九条、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信息由系统自动提取并由运行中心北方分中心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联机报送。报告时间为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辖属的县(市)支行营业机构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等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报市行财务会计部,同时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市内各营业机构会计、个人金融等部门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等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报市行财务会计部。上述信息经市分行财务会计部汇总分析后认为符合可疑交易情形的,报送至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并在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市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辖属各县(市)支行上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时,也应将该表报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各级营业机构认为人民币支付交易明显涉嫌洗钱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辖属的县(市)支行应由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市分行。市内营业机构应通过市分行安全保卫部门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由市分行报省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营业机构对规定范围内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填制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分行和各支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上月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填制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居民、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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