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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编 制 说 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标准编制组二一八年六月编 制 说 明一、立项的必要性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设施,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大跨度厂房等场所日益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在建筑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我省的建筑消防设施在维护保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一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没有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而建设单位自身又没有能力维护,造成消防设施处于瘫痪或关闭状态。二是建设单位虽然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但在签订委托保养合同时,未将单位的全部消防设施纳入维护保养范围,致使发生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三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和维护周期的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随意性大,甚至长时间不派人到建筑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虽然派人进行维护保养,但维保人员到现场仅仅是对消防设施故障进行简单的处理,不能使全部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四是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维护保养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胜任维护保养工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制定规范的维护保养操作程序,出具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规范、不全面。五是建设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损坏更换、定期检测保养等方面推诿扯皮,职责不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为了有效提升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管理消防设施的水平,更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有必要制定此规范。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8月启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编制工作,2017年12月完成初稿编制,同时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项目立项。二、编制简况2017年8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组建后,首先收集了国内有关资料,了解全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对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程安排。2017年8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地方标准起草工作要求,就标准的基本框架及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工作组成员分工、工作进度及时限要求作了具体安排。2017年10月,工作组又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听取资料收集和调研情况,汇总各方意见,明确标准的结构、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2017年10月召开专家会议,就工作组提出的原始稿进行了认真会商,在专家指导下,于2017年12月形成了本标准的初稿,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组又深入多地,通过多次座谈、研讨,充分听取了各地消防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单位的意见,经认真讨论和修改,于2018年4月形成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三、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的编制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2016年修订)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进行编制。四、标准编制的意义近年来,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初起火灾不能有效控制和扑灭的事例很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尽快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范,统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标准,厘清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维保工作中的职责,提高消防设施管理水平,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编制,工作组十分关注标准的可操作性,做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力求标准易于操作,便于实施。本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方面的职责、维护保养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服务体系建设。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通过采用本标准,可以规范社会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维保行业健康发展,进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在预防火灾、扑灭火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与特色(一)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本标准共分8章,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维护保养管理的实施、质量和档案管理。 (二)主要特色1、明确了各类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中职责。针对我省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的要求,明确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对于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施工单位不能按照本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如此规定,使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有了保障。根据“智慧消防”发展要求,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维护保养单位、安全监测机构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将火灾报警、消防设施和电气安全监测等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并在建筑内设置消防设施标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全部消防设施定期开展维护保养,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出具真实、规范的记录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应定期培训委托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指导委托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统一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的技术要求。 建筑消防维护保养管理技术要求分散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中,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不易掌握,可操作性也不强。本规范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技术要求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统一了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方法和要求,一目了然,便于建设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掌握和操作。3、规范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程序。为了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贯穿于建筑管理的始终,本规范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中的值班和巡查可以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单位派人执行。值班和巡查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在定期维护保养中,规定了合同签订、技术交底、服务准备、维保实施、故障维修等工作程序,明确了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在维保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对合同的签订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在附录中列出了样式,确保从合同签订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的出具都能规范、统一。4、突出提出了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工作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单位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每个维护保养项目每次应至少委派2人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平台,对消防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质量进度控制。规定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修技巧等方面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GA1157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按时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六、本标准的先进性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注意结合江西实际,吸收、借鉴了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经验,在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责任,推行日常维护保养管理标准化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创新,在内容上与上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也有较好的继承性,是很好的补充和完善,与其他类似标准相比,具有全面性、规范性、标准化等特点,具有省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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