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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B 50166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102、 215、 218、 221、 222、 324、 511、 51,3、 514、515、5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1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进行全面修订的墓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中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深圳赋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牛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字 平 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字 罗崇嵩目 次1 总 则 (1)2 基本规定 (2) 21 质量管理 (2)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3)3 系统施工 (5) 31 一般规定 一一一一一 (5) 32 布线 (5) 33 控制器类设备安装(8)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9)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 2)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 2) 37 模块安装 。 (1 3)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 3) 39 消防电话安装。-(1 4)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14) 3,1l 系统接地。 (1 5)4 系统调试 (1 6) 4I 一般规定 ,。 (1 6) 42 调试准备 。 (1 6)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1 6)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1 8)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 8)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1 8) 1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1 9)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 9)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20)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20)41l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 2)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2 3)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2 4)414 消防电话调试(24)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2 5)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25)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2 6)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调试 (2 7)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2 8)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2 9)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 9)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30) 5 系统验收 (31)51 一般规定 (31)52 验收准备 (35)53 验收 (3 5) 6 系统使用和维护 (4 3)61 使用前准备 (4 3)62 使用和维护 (43)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 5)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 7)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4 8)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5)附录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5 6)附录F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常维护检查记录(5 8)本规范用词说明(5 9)附:条文说明 (61)总 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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