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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瑞典考察报告8篇 书目 第1篇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第2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体制的考察报告 第3篇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第4篇波兰、瑞典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第5篇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选举状况的考察报告 第6篇瑞典、挪威社区建设考察报告 第7篇关于赴德国、瑞典、法国考察的状况报告 第8篇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状况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2023年8月15日至26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共11人组成。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状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沟通。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状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供应经济“平安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全部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担当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化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供应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阔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昂扬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依据收入状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特地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意支付,还必需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赐予补充。2023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社会保障支出的详细状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特地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探讨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探讨。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样看法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00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详细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状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与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来回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须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实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 (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依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与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肯定标准以上(1995年规定的收入标准为6 000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参与医疗保险制度。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假如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样可以参与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995年,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的9.12%;雇主担当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6.23%;政府担当全部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实力的第15天起先,每周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贴的领取天数180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为其原来工资的80%,从第366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70%。一般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2-3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75%作为健康津贴,患病时间为4-14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90%作为健康津贴。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2-3天,由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须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与父母保险制度240天。父母保险津贴的详细标准为:自孩子诞生日起先计算,诞生后前60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诞生时,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450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全部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动调整。 三、几点思索和启示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起先于19世纪初,至今已经验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心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理,中心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加相结合。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主动参加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参加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如瑞典上世纪80年头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看法,经国会多次探讨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验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终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和平衡的过程。在上世纪80年头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其次位,雇员缴费所占比例处于第三位。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担当主要责任,这种过度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缘由。上世纪80年头以后,瑞典起先社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90年头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变更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退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殊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相识。瑞典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当浩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尽管各国不少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接着加大,特殊是对医疗保险,中心财政还没有干脆进行过补助。从近期看,至少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心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当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高”著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担当。这个度假如驾驭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60年头到80年头初,瑞典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快速增长到60%,从而出现严峻的财政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从上世纪80年头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起先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这个教训值得我们仔细吸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保障水平必需留意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动,使人们充分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3、要努力增加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参加度和认知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须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主动参加。在普遍实行劳资集体协议制度以及社团主义政治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特征下,瑞典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的参加和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从我们在瑞典与一般民众,包括司机、导游的接触看,他们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状况,大都有肯定程度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须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扬和询问工作,让广阔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驾驭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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