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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服务指南(简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印二O七年十二月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概况(一)适用围本指南规定了由市城乡建委审批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容。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市城乡建委审批围的城镇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二)受理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决定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五)办理方式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书面审查、专家评审等办理方式:1. 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网上申请;2. 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3. 市城乡建委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七)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办结(办理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 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A)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办结(办理事项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 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十)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十一)结果送达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初步设 计批复文件。(十二)咨询:1. 市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2;2. 勘察设计处:2o(十三)投诉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8o二、审批依据(一)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2005) 33号)第三十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 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围按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 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 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 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二)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 第190号)第四条第4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邙艮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 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三、申请条件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 取得发改委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文件。2. 取得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3. 完成初勘及以上深度要求的工程勘察报告。4. 完成初步设计文件编制。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材料目录(一)房屋建筑工程1. 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2. 图纸;3. 初步设计说明书;4. 工程概算书;5. 建筑节能审查材料(含初步设计说明书、节能计算书、 绿色建筑评判表、自审意见、节能模型);6. 整体彩色效果图及现场照片;7. 光盘(含以上16项容);8. 发改委核准、备案或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9. 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0. 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和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1.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 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市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渝建(2014) 333号);12. 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13. *轨道交通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限市城乡建委关 于印发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 发(2012) 153号)规定的项目);14.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限市城乡建 委关于印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的通 知(渝建(2016) 203号)规定的项目);15. 水高边坡支护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复 印件)邙艮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髙切坡、深基坑和髙 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规定的 项目)。(二)市政工程1. 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2. 设计图纸;3. 初步设计说明书;4. 工程概算书;5. 整体彩色效果图及现场照片;6. 光盘(含以上15项容);7. 发改委核准、备案、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8. 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9. 工程勘察报告(原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10.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授权 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市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渝建(2014) 333号);11. 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12. *轨道交通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限市城乡建委关 于印发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 发(2012) 153号)规定的项目);13. *髙边坡支护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复 印件)邙艮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髙切坡、深基坑和髙 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规定的 项目);14.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限住建部关于印发市政 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 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0) 70号)、关 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 的通知(建质(2011) 13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 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 30号)规定的项目);15. *行洪、通航审批意见(限桥梁工程、涉水工程等)。上述注有*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涉及到的才提交。五、办理基本流程1. 受理:满足办理条件,建设单位持“九、申请材料目录” 规定的申请材料,市政务服务中心12号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接件凭证,并于收件当日 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勘察设计处;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 审查:审查程序包括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经业务处室 审查,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 足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3. 决定:在资料齐全、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情况下,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初步设计审批决定;资料不齐或未 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项目,主办部门于2个工作日发出书面审查 意见书,并将全部申报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 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3.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 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失职 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相对人义务1. 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 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 合法真实准确;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七、办公地址和时间1. 办事大厅地址: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12号窗口。2. 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 路,411 路,413 路,416 路,421 路,462 路,466 路,476 路, 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 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3. 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4:00-17:30o八、监督投诉渠道1. 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2.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8o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1. 申请人登录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点 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一一统一 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60o2. 12号窗口咨询问询:2o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ccc. gov. cn/xygl/附录流程图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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