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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等食品经营者的核查)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重庆市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10类、核查项目32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9项,一般项(*)15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7.核查时应同时核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对符合要求,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对不符合要求,不予以核定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在对应的“”内画“”。8.核查人员初次核查时,可以针对不符合的核查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待申请者整改后进行复核。9.申请在销售场所进行食品制售的,还应当使用销售者食品制售类项目核查表核查并评价判定。核查内容核查项目和评价标准项目编号项目重要性评价意见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1.人员情况申请人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6、47条规定的情形。1*不得缺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中央厨房经营者,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2*不得缺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加工等环节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3*2.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管理与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还应当制定送货服务过程的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4*基本制度不得缺项3.选址食品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5*不得缺项食品销售经营者设置现场制售的,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6*现场核查地址与申报地址一致。7*不得缺项4.销售场所功能设置及布局环境整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设施设备满足经营要求。8*地面、墙面、天花板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防鼠设施。9*不得缺项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与非食品销售区分开,现场制售食品区和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分开;水产品销售及宰杀区与食品销售区分开并设置物理隔离措施;设有鲜活禽类销售及宰杀的,设置封闭专间,远离现场制售食品区和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区。10*5.食品库房环境整洁,通风干燥,避免日照,有明显标识;与生活区有物理隔离措施。11*不得缺项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12*不得缺项食品与非食品分开贮存,生食与熟食有物理隔离措施;食品分类存放,有明显标识。13*设置与贮存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存放架、存放柜、存放台,保障贮存的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4*有满足特定食品贮存条件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食品贮存温度符合要求。15*门窗紧密,配有防鼠设施(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和机械通风装置。16*不得缺项临时贮存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等不合格食品的场所与正常食品贮存场所分开,并标识“不合格食品暂存区”字样。17*6.食品销售场所设施设备食品销售场所设置相应的货架、货柜等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更衣、盥洗、消毒、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废弃物贮存等食品安全设施设备。18*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或者非食品相关产品接触食品。19*不得缺项有满足特定食品贮存条件的冷藏冷冻设施,保障食品贮存温度符合要求。20*7.散装食品销售设施设备设立散装食品销售专区,配备专用容器存放散装食品。21*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纱罩、玻璃柜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售卖柜,并配备专用取货工用具。22*销售凉卤菜等冷食类食品的,根据食品存放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专用销售设备,销售设备设置供销售人员开合的取物窗(门)。23*需要现场切配、调味的直接入口食品,配备专用工用具(刀、墩、容器等)和加工人员洗手消毒设施和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24*8.散装食品标识与来源销售散装食品的,在销售位置标明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5*贮存散装食品的,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26*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具有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27*9.特殊食品销售设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28*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药店和专卖店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注明“保健食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29*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根据专柜或专区的空间而定。30*10.网络经营和送货服务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31*送货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或网络公司送货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32*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适用于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 )第 号申请人: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1.核定事项主体业态及经营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 药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藏冷冻食品含直接入口食品 不含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含保健食品 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含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 其他事项网络经营 送货服务现场制售:详见销售现场所制售类项目的核查表和记录外设仓库,地址: 2.核查结果评价判定标准关键项应全部符合要求。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7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3.核查项目评价意见汇总项目符合项不符合项合理缺项合计(项)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合计4.核查评价意见(核查项目总体情况及不符合项目情况):5.核查结论初次核查:符合规定 限期整改 不符合规定复核: 整改后符合规定 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申请人阅后意见及签名:年月日核查人签名:年 月 日备注:1.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2.申请在销售场所内进行食品制售的,还应当结合销售场所食品制售类项目的评价判定记录进行评价判定。附件1.2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贸易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等经营者的核查)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重庆市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使用说明1.本表用于新办、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共7类、核查项目23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8项,一般项(*)7项。2.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3.根据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和现场实际,核查项目允许有合理缺项。4.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有“符合”、“不符合”、“合理缺项”三种情况,核查时在评价意见栏中选定对应栏画。5.核查项目中如部分内容不符合,则判该项目不符合。6.核查结束后,应现场汇总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制作食品经营许可核查结果评价判定记录,并根据对应的评价判定标准作出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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