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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机械制造行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作业指导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在普通机械制造行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正确地理解和遵循GB/T 24001 idt ISO 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的相关条款,结合该行业的特点制订本作业指导书。 1.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审核员按GB/T 24001 idt ISO 14001:1996标准对普通机械制造行业(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2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业环境因素审核 2.1 审核要点(GB/T 24001 idt ISO 14001:1996 4. 3.1) (1)应建立一套识别环境因素的程序,程序应能正确识别出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能满足现场的客观存在。 (2)程序中有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方法,并有具体的评价准则,当用评分法评价重大环境因素时,其评分方法和重大环境因素的排序是否适当。 (3)环境因素识别程序有否关于环境因素方面信息更新的规定,当组织业务发展、工艺更新、原材料替代及相关方有要求时,应更新环境因素信息。 (4)环境因素识别程序是否考虑了供应商和合同方的问题。 (5)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因素是什么,应列出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6)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是否全面,是否考虑了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是否考虑了过去、现在和将来,即过去遗留的环境问题,现在的环境状况,产品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将来法律法规和其它的要求的新规定。 (7)环境因素是否考虑了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与处置;土地污染;对社区的影响;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其他地方性环境问题等七种类型。 (8)有没有识别出相关的环境因素,如副产品、辅助设施、使用的化学品,在设备关闭时及其任何异常情况下的环境因素,向空气、水、土壤的意外排放。 (9)组织的现场是否有特殊的环境要求(如国家规定的疗养区、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这些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更加严格)。 (10)可能导致重大环境影响的事件发生的频次多大? (11)考虑其环境影响、可能性、严重程度和频次的情况,来评价和确定重大环境因素。 (12)重大环境影响的范围是地方性、区域性、还是全球性。 (13)资源消耗(如水、电、原料)是否合理,寻找节约途径。 2.2 典型工艺流程: 各种机床的具体制造方法有所不同,但基本流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工序: 原料(铸铁、钢材)原材料(焦煤、煤、电、油)燃料 毛坯制造(铸造、锻造) 零件加工(含热处理) 外购件、外协件部件装配和调试 机床总装和调试 检验 油漆 包装 完成 图1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工艺流程 以普通车床为例,主要部件有床身、主轴变速箱、进给箱、溜板箱、溜板与刀架、尾座,这些主要部件的加工工序大致相同,一般都要经过毛坯铸造、粗加工、精加工(车、铣、镗、刨、刮削)等工序。下面列出较为详细的床身加工工艺过程和主轴箱加工艺过程。 床身加工工艺过程:毛坯粗加工时效处理半精加工精加工。 主轴箱加工艺过程:铸造人工时效上底漆划线粗加工平面 粗镗孔自然时效油漆半精镗孔精镗 孔次要表面加工检验 2.3 主要工艺流程的环境因素及其环境影响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工艺流程如图1,机床制造消耗大量原料(如生铸、钢材)、燃料(焦碳、煤、电)和润滑油,节省原材燃料,保护自然资源,是机床制造中必须控制的环境因素。大量原材料投入、加工、必然产生污染物排放,其主要污染节点有:毛坯制造、粗加工、人工时效、上底漆、划线、平面加工、镗孔、油漆、零件加工、装配、调试、喷漆等。此外,其他辅助设施和部门(如材料部、锅炉房、废品和下角料回收部、污水处理站、职工食堂废水废气排放)也存在环境因素,其主要工艺流程的环境因素分述如下: (1)毛坯制造:毛坯制造分为铸造和锻造、铸造过程输入材料有生铁、石灰石,用焦碳和电力为能源,经过熔铁炉将生铁熔解成熔融状态,再铸成工件毛坯。主要环境因素有熔炉排放烟尘、废气(含有CO、CO2、NOx)、金属氧化物、炉渣和可回收利用的铸件废品和铸件毛边。控制和降低铸件废品率,可节约能源、提高工效、减少排污。 锻造一般是钢质工件毛坯加工,钢材在锻造炉加热软化后,再锻压成工件毛坯,用焦碳或煤碳为燃料,锻件加热炉排放烟尘、废气(含SO2、NOx、CO、CO2),是本工序的主要环境因素。 (2)粗加工:去除毛坯表面砂质杂质、毛边,然后作毛坯表面和基准面的粗刨,主要环境因素有可回收的生铁毛边和部分可利用金属切屑。 (3)人工时效:经粗加工的工件进行回火处理、放置、达到工件不变型、火回处理过程有废气排放。 (4)上底漆:为了防止工件生锈和前期加工的需要,在进行工件划线前对工件表面清除杂质,然后上底漆。上底漆过程产生少量溶剂挥发,污染环境。 (5)划线:划线过程没有明显的环境因素。 (6)平面加工:对工件平面进行粗刨和精刨后,再进行刮削,使表面符合精度要求,过程会有少量废润滑油、废柴油滴漏,产生金属切屑。 (7)镗孔:镗孔会产生大量切屑(生铁或钢屑)废油等。 (8)油漆:对机床和部件外表面涂防锈漆,过程产生溶剂挥发。 (9)零件加工:零件包括轴、齿轮、皮带轮及其它小型零件、涉及车、铣、镗、刨、磨等加工。过程的环境因素有:金属切屑、润滑油、柴油滴漏、废油废水排放。 (10)装配:将零件组装,应防止油类滴漏,减少废油产生。 (11)调试:调试过程有废油产生和滴漏。 (12)喷漆:机床喷漆一般用天那水稀释、过程产生大量天那水挥发,污染空气。 (13)其它辅助设施应考虑的环境因素: 材料部:应考虑油料库、保存和放发过程可能的泄漏,化学 品毒性、腐蚀性、乙炔、氢气、氧气等易燃、易爆、 助燃材料安全存放和使用。防止因事故而发生严重 环境因素。 锅炉房:锅炉一般使用煤或重柴油为燃料,锅炉运行过程排 放废气(烟尘、NOx、SO2);排放废水(含SS、COD、 BOD5、油类)。 废品回收部:机床制造的主要废物有:金属切屑(生铁或钢 屑)、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柴油,存放过程 可能发生泄漏、污染环境。废品应考虑合理利用。 污水处理站:机床制造的生产废水以含油为主,应审查污水 含油、SS、COD、BOD5等指标是否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中SS、COD、BOD5等指标是否达标 排放。 对于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业的环境因素审核,应重点审查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节约能源燃料;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金属切屑)的综合利用;污水的主要指标(油类、COD、BOD5、SS)是否达标排放;各类锻炼烧炉的废气排放指标;以及对易燃、易爆品是否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导致重大环境影响。 3 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审核(GB/T 24001 idt ISO 14001 4.3.2) 3.1 审核要点 (1)组织应建立和保持适合于本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程序。 (2)程序中应规定如何获取和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如何定期跟踪其变化。 (3)组织如何向员工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4)法律识别正确吗?是否覆盖了所有运行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 (5)可得到的法律登记了吗?有否详细的有关条款清单。 (6)保留和归档在何处,是否恰当。 3.2 法律与其他要求 包括: 国家各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标准; 各级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文件要求;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总量计划;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限期治理计划; 行业规范; 组织与有关机构的协议; 本组织的上级公司部门的环保要求; 本组织制订的环保条例、规章等; 非法规性指南。 3.3 适用于普通机械制造业的环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九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将受到警告或处罚款) (3)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公约规定: 建立通知制度,当打算进行该公约所管辖的有害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时,必须将有关有害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预先通知进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以便对这种转移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 只有在经过进口国和越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签复同意后,才能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年3月25日通过。 第9章卫生健康减少因环境污染和公害引起的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传染病、职业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等,减少各种环境污染因素对健康的潜在性威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一条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透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修正。 第十条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保法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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