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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管理制度中共理县_乡党委关于各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_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落实中办发_件精神,根据县委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指导思想。以_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村务公开的内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即:新上经济项目的论证方案、融资方案及投资额、投资效益预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用工和完成安置就业等情况。村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务增减、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招待费支出、电价电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土地征用数量、征用费数额及支配方案、宅基地申请人员和数量情况。村办企业、集体土地等项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时间和金额。村提留,乡统筹和其他村民负担。全村当年应出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总数、以资代劳收款数,欠工人员_及金额,新婚生育指标、二胎生育指标。扶贫项目安排、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特困户税费减免。村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以及村委会任期内应实现的目标和完成情况。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领取误工报酬情况。村务公开的方法。采用公开栏公布,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村务公开监督。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村民了解。村是每处理完一件事情,都需要把办理程序、办理结果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开一次进展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一般应在一个季度公布一次,至多不得超过半年。每一次村务公开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书实行民主决策。认真搞好工作村党支部班子及其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一律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选举。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把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立制度,真正做到有制可依,按制办事。各项制度建立后,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村务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村村务管理,进一步理顺村党支部(含党总支,下同)和村民委员会及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村级组织的关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务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和村其他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村党支部研究决定,村级组织的选举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二)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说了算;要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并接受村民监督。(三)推进村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立健1全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推进村务决策的科学化;建立健全村级党务、政务、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村级事务运作程序,推进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化;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全面规范村务公开,促进村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化。(四)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村党支部在镇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镇委负责协调村级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二章村级组织的地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第四条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有:(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研究讨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二)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等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帮助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及规2章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走_道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三)领导和组织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培养和造就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四)负责抓好党支部和本村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不断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六)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搞好村务公开,领导和组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组织的民主选举,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和村民意愿,可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主要有:(一)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镇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开展工作。(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领导和支持村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深化农村基层各项改革,引导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热心为本村村民、外来投资者和外来劳务工服务。(四)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管理本村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源,管好本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不受损失。(五)调解民事纠纷,维持社会治安,协助村党支部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风尚。(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愿、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抓好本村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措施。第六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民小组的村务工作,村民小组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七条党员人数在_人以上(含_人)的村民小组要成立党小组,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小组4是村民小组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提倡由党小组长由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或党员组干部)兼任。第八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分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两委”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意见不一致,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委备案。村党支部要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式,支持并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正确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做到总揽全面工作而不包办代替。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的关系是协助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村党支部的沟通协调,自觉臵于村党支部的领导之下,依法管理好本村的各项事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监督其做好工作。第三章党务管理第十条村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讨论本村党务工作和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坚持_制度:即“党员大会”、5“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本村全体党员参加,由支部书记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或讨论表决本村重大事项。“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培训每半年一次。第十二条每年召开一次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的_,支委成员认真查摆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三条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第十四条村党支部应积极配合镇委做好本村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做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流动党员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第十五条村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村干部和青年、妇女入党。第十六条对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村党支部要及时向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第十七条对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按各自章程及有关规定推选产生。对村其他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村党支部提出主导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镇有关6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对村干部的工作政绩考核,除由镇委、镇政府统一考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由村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配合。第十九条村党支部负责对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严肃批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镇委、镇政府研究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村务管理第二十条村级政务是指村级党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村级事务。村级重大政务含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的制定、修改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议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抓好落实。第二十一条村民自治章程、村级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和村内有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两委”会议研究形成方案,最终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本村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规划与国土、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村7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宅基地审批工作,由当事人向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报规划与国土部门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第二十四条村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由“两委”会议研究确定,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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