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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赔的分类索赔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的方法,见表6-5。表6-5 索赔的分类分类标准 索赔类别说明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 由于分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的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该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按索赔当事人分类承包商发包人间索赔 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 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索赔 其内容与前一种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商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索赔 其内容多系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按索赔的原因分类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工期范围 变更索赔 工作范围的索赔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对合同中规定工作理解的不同而引起的索赔。其责任和损失不如延误索赔那么容易确定,如某分项工程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很难在合同文件中用语言描述清楚,设计图纸也很难对每一个施工细节的要求都说的清清楚楚。另外设计的错误和遗漏,或发包人和设计者主观意志的改变都会向承包商发布变更设计的命令 工作范围内的索赔很少能独立于其他类型的索赔,例如,工作范围的索赔通常导致延期索赔。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作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更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随之而来的延期索赔施工加速索赔 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延期或工作范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被称为“赶工索赔”,而加速施工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可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承包商的工程拖期,要后一阶段工程额另一位承包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佣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造成的劳动率损失等所引起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发包人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分类标准索赔类别说明不利现场条件索赔 不利的现场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中未作描述,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一般是地下水文地质条件,但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不利现场条件索赔近似于工作范围索赔,然而又不大像大多数工作范围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应归咎于确实不易预知的某个事实。如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设计时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钻孔和土样实验资料来分析和判断。要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一般发包人不会这样做,承包商有短短投标报价的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由发包人来承担是合理的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内索赔 此种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期延误、工程变更、工程师提供的放线数据有误、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等。这种索赔由于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往往容易成功合同外索赔 此种索赔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叙述,但可以根据合同文件的某些内容合理推断出,可以进行此类索赔,而且此索赔并不违反合同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当地货币贬值可能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对于合同工期较短的,合同条件中可能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当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期拖延,而又出现汇率大幅度下跌时,承包商可以提出这方面的补偿要求道义索赔(又称额外支付) 道义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可以索赔的和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商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即道义索赔。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发包人手中,发包人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第一,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第二,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第三,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第四,谋求与承包商更理解或更长久的合作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指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容易,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因此合同双方应可能地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索赔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留待以后解决。有的是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采用拖延办法,迟迟不做答复,时索赔谈判旷日持久。还有的是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采用单项索赔方式等,都有可能出现一揽子索赔。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或不容易做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的多三、项目索赔的特点与公路工程项目的其他管理工作不同,索赔的处理和解决方法有如下特点: (1)对一特定干扰事件的索赔没有预定的统一的标准解决方式。要达到索赔的目的需要很多条件。主要影响因素有: 1)合同背景,即合同的具体规定。索赔的处理过程、解决方法、依据、索赔值的计算和方法都由合同规定。不同的合同,对风险有不同的定义和规定,有不同的赔(补)偿范围、条件和方法,则索赔就会有不同的解决结果,甚至有时索赔还涉及适用于合同关系法律。 2)发包人以及工程师的信誉、公众性和管理水平如果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信誉好,处理问题比较公正,能实事求是的对待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则索赔比较容易解决:如果他们中有一人或两人都不讲信誉,办事不公正,则索赔就很难解决。虽然承包商有将索赔争执提交仲裁的权利,但大多数索赔争执是不能提交仲裁的,因为仲裁费时、费钱、费精力,而且大多数索赔数额较小,不值得仲裁。他们的解决只有靠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协商。 3)承包商的工程管理水平。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说,这是影响索赔的主要因素,包括: 承包商能否全面完成共同责任,严格执行合同,不违约。 工程管理中有无失误行为。 是否有一整套合同监督、跟踪、诊断程序,并严格执行这些程序。 是否有健全有效的文档管理系统等。 4)承包商的索赔业务能力。如果承包商重视索赔,熟悉索赔业务,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索赔,有丰富的索赔处理经验,注重索赔策略和方法的研究,则容易取得所赔成功。 5)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关系密切,发包人对承包商的工作好人工程感到满意,则索赔易于解决:如果双方关系紧张,发包人对承包商抱着不信任的,甚至是敌对的态度,则索赔难以解决。 (2)索赔和律师打官司相似,索赔的成败常常不仅在于事件本身的实情,而且在于能否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书面证据,能否找到为自己辩护的法律(合同)条文。 (3)对于干扰事件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只有“索”,发包人才有可能“赔”,不“索”则不“赔”。如果承包商自己放弃索赔机会,例如,没有索赔意识,不重视索赔,或不懂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不会索赔;或对索赔缺乏信心,怕得罪发包人,失去合作机会,或怕后期合作困难,不敢索赔。任何发包人都不可能主动提出赔偿,一般情况下,工程师也不会提示或主动要求承包商向发包人索赔。所以索赔完全在于承包商自己,他必须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4)索赔是以利益为原则,而不是以立场为原则,不以明辨是非为目的。承包商追求的是,通过索赔(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或名目)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获得合理的收益。在整个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过程中,承包商必须牢牢把握这个方向。由于索赔要求只有最终获得发包人、工程师、或仲裁等人的认可才有效,最终获得赔偿才成功,所以索赔的技巧和策略极为最重要。承包商应考虑采用不同的形式、手段,采取各种措施争取索赔的成功,同时既不损害双方的友谊,又不损害自己的声誉。 (5)由于合同管理注重务实,所以对案例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在公路工程中,许多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索赔的解决要符合通常大家公认的一些案例,甚至可以直接引用过去典型案例的解决结果作为索赔理由。但对索赔事件的处理和解决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照搬以前的案例或一味凭经验办事。三、 项目索赔的程序1.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图6-2)承 包 商监理工程师业 主搜集索赔证据提出合同依据提出法律依据寻找索赔理由索赔事件发生立即发生出索赔意向通知计算工期延长计算成本费用正式提出索赔申请书列出索赔理由列出索赔账单列出索赔证明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文件审 阅分 析评 审质 疑谈 判审 阅评 审谈 判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无效无效无效无效索 赔 结 束成功成功成功成功成功图6-2 施工索赔程序示意图(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发发包人或工程师书面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易即向发包人或工程师就某一个或若干个索赔事件表示索赔愿望、要求或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索赔意向的提出是索赔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其关键是抓住索赔机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反之如果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承包商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发包人和工程师也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这是索赔成立的有效和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应避免合理的索赔要求由于未能遵守索赔时限的规定而无效。施工合同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限内首先提出索赔意向,基于以下考虑:1) 提醒发包人或工程师及时关注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展等全全过程。2) 为发包人或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作准备,如可进行合同分析、搜集证据等。3) 如属发包人责任引起索赔。发包人有机会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4) 对于承包商来讲,意向通知也可以起到保护作用,使承包商避免“因被称为志愿者而无权取得补偿”的风险。在实际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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