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第6页 / 共12页
第7页 / 共12页
第8页 / 共12页
第9页 / 共12页
第10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明月路消肪中队车辆安全管理規定1、要求中队在除任何情况下动用消航车时,必须做到 先汇报,再出车,驾驶消肪车辆驶离车库时应进行派车出车 手续登记,并由干部眼车。2、每星期穴上午定期进行车场日制度,维修保养车辆 和器林,驾驶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与交通法规知识,通过每 日发动,每天检查,每周保养来检测车辆性能,保证车辆处 于良好状态。3、每周三驾驶员集中学习安全教育和车無基本故障排 除,洲练驾驶员心理素质和反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4、督促驾驶员工作职责,禁止驾驶员开快车,途中变 相开车,急剎车和开英雎车,观定驾驶时速不得超过50-60 码。5、以公安部五条禁令为准,实行一人一责一岗制, 加强车辆管理。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消肪车辆,违者按规定处理。明月路消肪中臥公安消I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四章驾菠员培圳与考核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兀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第八章干部开车第九章奖II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111强公安消防部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 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 安消肪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 于公安消肪部以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航车辆事故作 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预防和械少事故,保持部臥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臥战斗力,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第二章车斬事故等级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 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 为责任事故。第五条 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 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 JT元的,为一 般事故。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片元以上不满100 U元的,为严重事故。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 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 H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鄭响特别恶劣的,为特 大事故。第三章驾驶员挑选第穴条驾驶员学兵年度培训廿则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 需要制订。学兵年度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趾工作,由各级司 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级实施。第七条 驾驶员学兵原iU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年度兵 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o基层中臥的学兵员额 不低于应训数的90%o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 风纪律好,身ft素质好。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放, 中臥推荐,大以和支臥审查,总以审定。第十条对选送到洲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 和承训单位进斤复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洵汰:(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二)因反应迟俺、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不股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MtSo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込的战士,如部臥需要其担任驾 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臥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 勤部门组级考核合格后,亦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臥车辆驾驶 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13章驾驶员培圳与考核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干6个月,教练车与学 兵的比例为1:6-8, 1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 公里。第十三条 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臥政治 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 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 消驾驶资格。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 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 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 车辆。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第十穴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 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徳、专业知识和运输勤 务教育,推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林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 lo増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髙政治 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 定和百日安全无事JT克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爰岗敬业,安全 行车的自觉性。第十八条总臥、支臥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人机关警勤中 队、分队,按建制讯旧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册的统一 编册,集中居住;不能编讯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 落实责任。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葩意调动。确因工作需 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 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经部臥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 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 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 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事驾 驶员工作。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jj、驾驶证和有效 件。士兵驾驶员岀车一律着制式書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 时,须经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 应吊锚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 生活秩序;(二)坚持各顶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爰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 车况;(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 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臥车辆安全检查,文 明驾驶,礼貌行车;(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賭气车”和“霸道 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严 禁酒后驾车、机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科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 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捕、超越書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 车辆;(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便用警灯、書报器;(穴)发生车辆事故时枳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 管理部门、部以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第兀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支臥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讯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扯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臥主官批准,跨省、 自治区、直轄市用车由总臥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穴条总队机关在駐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 省、自治区、直蓿市用车由总臥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七条各总以、支臥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枇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册首长 扯准,跨省、自治区、直轄市用车由总臥军政主官批准。第二十八条大臥、中臥、公安分局消防科在哦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肪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 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 准。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 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第七章车辆岀场管理及维护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 车辆动用批准权眼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臥、分臥(基层中 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査验。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I或書勤中队、分臥(基层大臥、 中队)不于派车,营门卫兵不于a tie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 单,须由车管部门或書勤中队、分队(基层大以、中队)派车 干部通知11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亦派车单。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書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 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込、驾驶证,驾驶员岀车时领取,收 车时立即交回。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査车辆技术状况,不准 带故障岀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込车辆处干良好技术状态。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漩干部带车,并选 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廿 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 驾驶。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 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 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姝情况不准轉自改变行驶 路线。第三十穴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敎、超员、超宽、 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 货物混敎。敎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臥有关部 n,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臥驾驶込,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 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岀车。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岀、岀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 车辆。第三十八条 严格车辆驾驶込、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 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 亦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泳办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乱,车管部n 或書勤中以、分臥(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廿核对,并将情 况报主管领导。第八章干部开车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级批 准”的原呱,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書驾驶还,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枇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 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 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臥审査,总臥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 亦理武書驾驶込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書车辆。总臥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臥级单位副团(含)以 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書 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 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松用。第EI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 有驾驶证,10數安全头盔。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歟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 驾驶込、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 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贡办理好人 身保险等相关手续。第九章奖81与处罚第EI十三条对预肪车辆事故成绩突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级实施(一)对年度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臥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 同时可给于物质奖励;(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 公里数发给安全奖;(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亓公里(消肪执勤车1片公里) 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岀的,可视情给于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瞋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牙公里(消防执 勤车3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0)1勤中队、分臥车辆全年行驶30牙公里以上无等级事 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牙公里以上 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 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第Mt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 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于肇事者以下处 分: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書告或严 重書告处分;2、发生严重事故,吊錮驾驶证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