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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住所地: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委托)乙方对 (物业名称)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须参照贵阳市行业行政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协字2014第05号”),按双方约定的相关等级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倾倒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四)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商业网点等商业性设施,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球场等非营利性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划红线与市政及相邻界定设施的外联及处理;(五)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六)车辆停放管理;(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九) 。第三条 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物业服务前期介入的相关工作;(二)业主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三)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特邀服务或其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管理标准见附件五)。将业主/使用人要求的服务等级标准及其服务内容与质量应该明细和量化。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遵循合理、公平及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质价相符的管理运行成本,并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 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二)物业服务费酬金制:甲方按每 月支付给乙方物业服务酬金 元,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调整的依据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指数,经与业主/使用人协商后可作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也可在价格部门审批调整后的价格内做适当调整。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范围(包干制):物业服务费按照第六条约定的价格标准进行预收,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运行成本支出和乙方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开支:(一)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法定税费;(十)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基金;(十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十二) 。第九条 业主/使用人应于 之日起 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二)开发建设方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开发建设方承担;(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开发建设方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 (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选择酬金制方式的,乙方应按年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财务计划,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含停车费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停车费的缴交及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剩余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处置;(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收取之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或使用权由开发建设方出让给业主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电梯轿厢及其他可用于广告发布的业主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并由甲乙双方对上述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第十四条 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幼儿园属 (甲方/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一) ;(二) 。第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的,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一) ;(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附查验清单):(一) ;(二) ;(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查验问题的解决方法:(一) ;(二) ;(三) 。第十八条 前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涉及的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查验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确认书,建档留存,作为界定双方交接验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九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的产权资料及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五)资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六)上述资料于交房前1个月内向乙方移交。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使用人非正常使用的除外)。甲方及时受理乙方反馈的业主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并联系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甲方按相关规定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甲方应配合乙方执行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环境绿化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管理时,业主/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通知、提示)等必要措施,制止甲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业主/使用人通告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开发建设方和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施工前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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