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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第三条【遵循原则】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第四条【民主管理形式】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第五条【职工民主权利】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六条【责任主体及工作机构】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第七条【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政府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条【经费保障】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所需经费由本企业管理费列支。第九条【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对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条【职代会审议建议权】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职代会审议通过权】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二)集体合同草案及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职代会审查监督权】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职代会民主选举权】企业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职代会民主评议权】企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对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职权的专门规定】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职权】 城镇集体、集体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知情权】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六)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以及处理结果情况;(八)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知情权的专门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二)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三)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情况;(四)评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五)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制企业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作出决定。第二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履行监督职责;(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如实反映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意见;(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职代会会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生产经营重大调整、裁员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企业实际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职代会联席会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职代会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应当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职代会会议效力】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资格和人数】企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利一致。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过四百人。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结构】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用工代表列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用工代表。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任期及补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及时补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保留。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单位同意的民主管理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应当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职工代表提案;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第二十九条【多层级公开】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企(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也应当建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开。第三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董事会成员中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制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第三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及任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保障】公司制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三条【民主恳谈会】企业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定参加人员。第三十四条【劳资协商会】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劳资协商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第四章 民主管理程序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产生程序】职工代表应当由车间、班组、工段、科室等基本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从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第三十六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和罢免程序】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七条【职代会议题确定及送达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巡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第三十九条【企(厂)务公开程序】企业实行企(厂)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通过公开栏、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其他形式公开。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按期公开;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第四十条【企(厂)务公开的监督和整改程序】企业职工可以对企(厂)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企业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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