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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中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场(厂)内 道路交通事故、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特种设备 事故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同于生产安全事 故。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签字谁 负责”, “谁并表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 查报告和公司内部的调查结论为依据,认定内容有不同的应从严执行。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约谈、通报批评、纪律政务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六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责任 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米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者 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经调查认定,安全生产 责任已充分履行的,可免于追究责任。事故责任人是党员的,除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应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党纪处分。第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销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八条伤亡事故(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其他的有 关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损失工作日105日以 下)。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损 失工作日105日以上、6000日以下)。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6000 日)。(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22 年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生产 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分类亦合用此 标准。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普通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水上交通事故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15号)的规定,水 上交通事故分为五级:特殊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口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 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口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普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 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者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小事故:未达到普通事故等级的事故。(四)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22年第549号)中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殊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 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 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有毒介质泄漏,造囲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袒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普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 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 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 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五)铁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第628 号令)规定,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 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 事故和普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脫轨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 忙干线货运列车脫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客运列车脱轨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 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路 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5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 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5辆以上60辆 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路线铁路行车0 小时以上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为普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2022年第30号令)将普通事 故分为:普通A类事故、普通类事故、普通C类事故、普通D类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处理约谈(一)约谈对象(1)项目经理部、船舶分公司、设备租赁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2) 所属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人。(3) 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二) 约谈事由(1) 未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2) 一年内两次被建设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方 面的书面投诉。(3) 在各级检查中被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以及存在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4) 发生普通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未遂事件。(5)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者瞒报。(6) 发生火灾、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交通事故 等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影响恶劣的。(7) 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三) 约谈形式(1) 个别约谈。对发生本条中规定情形的责任单位,由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组织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点对点的诫勉谈话。(2) 集体约谈。对同一时间段内,在同一个生产经营片区多家单位 发生本条中规定情形的,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该片区单位进行集体诫 勉谈话。(四) 约谈内容(1) 被约谈单位汇报导致被约谈事项产生原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部署和扭转被 动局面拟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2) 主持约谈的领导和部门质询相关问题,指导匡助被约谈单位查 找存在问题,对被约谈对象谈话告诫,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要求。(五) 约谈程序(1) 发生约谈事由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前L0日书面通知有关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需要参加的部门和人员,书面通知应包括 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 交的相关材料等。(2) 约谈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记 录,送被约谈单位。(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安委会,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4)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 行现场验收检查。(六) 约谈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公司 安委会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将 情况记录在案,责令约谈对象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 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上级有关单位再次投诉或者引起生产安全 事故的,公司安委会将按照有关规定赋予相应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第十条纪律政务处分(一)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纪律政务处分如下:(1)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赋予降级处 分。(2) 发生普通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赋予撤职处分。发生普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瞒报谎报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公司担任各级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起较大事故的,自处分 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公司担任各级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起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瞒报、谎报的,平生不得在公司担任各级项目主要负 责人;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平生不得在公司担任各级项目主 要负责人。(二)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纪 律政务处分如下:(1)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主任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2) 年内发生两起普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内发生较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普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瞒报谎报的,赋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瞒报、谎报的,赋予 撤职处分。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公 司各级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3)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赋予撤职处分,终身不 得在公司各级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三) 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纪律政 务处分或者党纪处分执行中国交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由中国交建安委会研究决定。(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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