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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 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贷 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 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 等指定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 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原则。第四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严格按照国家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履 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必须贯彻逐笔面 谈面签制度;必须坚持“四真实”原 则,即真实的身份、真实的交易背景、 真实的借款用途、真实的还款能力。第五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 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 批、出账前审核、贷款出款、贷后管 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个人信用贷款及以保证方式担 保的贷款,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 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六条 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 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 险。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 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澳、台居民及 外国人等境外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 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 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居留证件);2、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投资或 常住;其中境外借款人应在中国大陆 境内工作、投资或常住超过1年;3、有明确合法的用途;4、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 和币种;5、具备还款意愿和有合法、稳定 的收入来源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6、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 报告中近2年连续逾期期数原则上不 得超过2期,能够提供相应资料证明 无恶意逾期行为的除外。7、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 受本行信贷监督;8、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具 备我行评定、认可的信用资格;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用于个 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不得 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不得 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金额及还款方式第十条 个人贷款按业务品种分 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其中自营贷 款按其性质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品种:一、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消费性 贷款和商用性贷款。消费性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 自用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 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出 国留学贷款、其他消费性贷款;商用性贷款包括:商业用房、工业 用房及其它房屋按揭贷款、商用车贷 款、助业贷款和其他商用性贷款。二、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 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 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第十一条按授信方式不同分为个 人单笔贷款和个人额度贷款。个人额 度贷款是指我行根据自然人的资信 状况和所提供的担保能力,在额度有 效期和额度内以可循环或不可循环 使用方式向其发放的贷款。第十二条经办行应结合借款人 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以借款人稳定的收入来 源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严格贷款金额与还款能力的匹 配,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 还款能力,原则上借款人月均所有债 务支出与收入比不超过55%,对收入 较高、职业稳定且资信优质客户可适 度调整该比率。对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等境 外自然人应充分考虑其居留及境内 收入的稳定性,适当提高首付款比 例、降低贷款抵(质)押率,合理确 定贷款金额,且仅限于个人房屋按揭 贷款及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其贷款 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应办 理公证。第十三条贷款还款方式可为:一 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分期付息、 一次性还本,分期还本付息以及我行 可提供的其它还款方式,具体可与借 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原则上应选择分期还本付息还款 方式。第四章贷款期限及利率第十四条个人额度贷款额度有效 期原则上应为一年,额度贷款品种有 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个人单笔贷款按具体业 务品种确定贷款期限,其中:1、住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三十年;2、其他各类消费性贷款期限一 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3、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及其它房屋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4、其它各类商用性贷款期限一 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5、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质押权利到期日,若以多张质押权利 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 利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具体业务品种贷款期限有特殊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1年)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 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 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 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个人商用性贷款不得办理借新 还旧。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1年)的个人贷款按实际放款日 相应档次、期限的法定贷款利率计 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 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 款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实际 放款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 息,遇利率调整,应根据利率管理规 定及贷款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第十八条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 的利息,从拖欠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 收复利;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从 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 款逾期且拖欠利息的,逾期部分本金 和欠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九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如无 拖欠的本息或复利,可申请变更贷款 期限。经审批同意变更贷款期限的, 该贷款从变更之日起,执行新期限相 应档次的利率。第二十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提前 归还部分贷款,贷款期限不变更的, 剩余贷款仍执行原合同利率。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 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提前提交 书面申请至经办行。经办行应按规定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况进行审核,发 现可疑交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批准 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规 定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的提前天数、 提前还款的条件和批准方式。第五章贷款支付方式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应按照贷款合 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 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 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 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 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交易对象。第二十三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 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但允许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除 外。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 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 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 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 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 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 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第六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五条贷款流程1、借款人递交资料、申请贷款;2、我行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 面谈;3、按有关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4、与借款人面签合同,如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5、落实贷款条件,如担保、保 险等;6、经出账前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7、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8、贷后管理。第七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六条 个人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向经办行递交 书面形式的个人贷款申请书(申请的 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 信贷品种、币别、金额、期限、用途、 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 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明资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 他有效居留证件);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配 偶身份证明资料;三、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证 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 入证明、工资单、借款人纳税单、保 险单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 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 年审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 经营许可证。四、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 同、协议、相关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 申请说明;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生产 经营的,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经营 实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照、 相关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五、借款人以抵(质)押方式申请 贷款的,应提供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 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 及财产所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 文件。六、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 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 件。七、担保人资信及身份证明资料。担保人具体资料按某某银行授信担 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第二十七条信贷经办人员在受理、 审核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 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 整性、合法、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 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 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并与借 款人、保证人进行面谈、同时做好面 谈记录。第二十八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 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至少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具体管理内容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时,应重点 识别借款人身份,了解此笔贷款是否 存在实际控制人,审核借款人的身份 证明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 效期内、身份信息是否属实,借款人 年龄和身份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二)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时,应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的违约信息查询借款人个人信 用记录,并可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 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独立 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对于境外借款人 还应尽可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征信机 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材料。(三)借款人收入情况在对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时,应利 用个人收入证明资料如个人税务凭 证、公积金查询记录、社保记录、工 资单并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 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银行存折 流水和资产等信息核实和判断借款 人目前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 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 响;对于自雇人士或公司股东、董事 的收入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 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 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 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 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 状况,全面分析其收入的真实性、稳 定性。(四)贷款用途及贷款支付方式 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交易目的、交 易性质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调查贷 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判断贷款 用途的合理性,发现可疑交易或潜在 洗钱风险的,应按我行反洗钱内控制 度要求报告可疑交易。根据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结 合贷款申请金额,判断是否能事先确 定具体交易对象、交易对象是否具备 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合理 选择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确定相应 支付方式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 围)、支付条件,并说明理由。(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 力及还款方式通过调查了解借款人收入、资产 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还款来源是否真 实、稳定,借款人每期还款额是否超 过其还款能力,贷款期限、还款方式 选择是否合理。(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 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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