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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并结合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或用人单位在生产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等事故。第三条各级安质部门是协助、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统计,并积极配合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等级第五条事故分类:(一)员工伤亡事故;(二)交通事故;(三)铁路行车事故(含临管运输);(四)机破事故;(五)其他事故。第六条伤亡事故等级(一)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三)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_至_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_至_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_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共分三个层次,即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专业事故调查组和现场工作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工程部、工会、公安分处、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任组2员组成。专业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调查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组、交通事故调查组、机破事故调查组和其他事故调查组。各专业事故调查组成员从工程部、科技部、监察审计部、公安分处等部门中抽派人员组成。为确保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政策性,各部门抽派的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现场工作组按工作程序分为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和善后处理组。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一)根据国家、省、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与或协助地方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二)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工程损失、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及原因等情况;(三)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的意见。(四)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五)协助事故单位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九条现场工作组工作内容。(一)调查取证组:由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3负责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勘测事故现场工作;(二)技术分析组:由安质、监察、工程、科技、物设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有关技术资料等,对有关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并写出专题报告;(三)善后处理组。由人力、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员,索取伤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死亡证明,指导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死亡人员的丧葬工作,核定抚恤、丧葬等费用,协调善后处理各项事宜。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措施,做好标志,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第十一条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伤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表所列项目,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上报地方安监部门的情况。(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_日内报至公司工程部;(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_小时内报至公司工程部;(三)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_小时内逐级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四)重大及特大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工程部。并按事故发生地点的属地关系上报地方安监部门;(五)以上伤亡事故如发生在四川省境内,不报属地安监部门,只上报公司,由股份公司安质部统一归口上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第_号令)的规定,应包括行车事故等级,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列车车次、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救援情况等。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凡在营业线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安质部,并及时向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部5门报告。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交通事故除按伤亡事故报告内容的报告外,还应报告车牌号、车型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在正式道路或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便道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不论原因及责任归属,都应立即逐级上报至公司调度和公司安质部。第十四条机破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事故时间和内容。如涉及到人员伤亡,还应按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第十五条其他事故报告内容和程序如。火灾事故、爆炸、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等事故。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比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办理。第五章事故的调查第十六条接到死亡以上事故报告后,公司应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程序凡发生死亡以上的事故应按如下程序进行调查。(一)事故现场处理。发生事故后应划定事故现场的保护范6围。并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二)现场勘察记录应包括下述内容: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范围、气候、周围环境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现场录像及拍摄照片,应包括事故现场全貌、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伤害部位和细部照片,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痕迹、残骸、参照物等,并做好文字说明;事故现场图绘制应按一定比例反映事故现场位臵、范围、与事故有关的重要物体、起因物、痕迹、致害物和受伤害人员具体位臵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等,并作有关文字说明;(三)事故物证的收集,应包括事故单位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帐、设计资料、施工组织文件、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伤亡人员的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以及事故有关目击者、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员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成后,应有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四)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出具的书7面鉴定或报告;(五)事故损失统计,以直接经济损失为主(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毁坏财产的价值等费用)。第六章事故的分析处理第十八条在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和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的责任者等。其分析步骤如下:(一)事故伤害分析。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扩展到间接原因,然后再从中找出主次原因,以便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原则。事故原因可能相互交叉,也可能分列。事故通常由多种原因综合作用所导致,应将本源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列为主要原因。(三)事故责任者的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的分析结论,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前述各类责任按程度依_次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者等。(四)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第十九条事故处理按公司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项目部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二)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处理;(三)死亡以上的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以上和交通重大事故以上及影响较大的事故由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参与协助调查处理;(四)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9附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格式一、标题。_(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_”指死亡者姓名,也可指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年、月、日)等。二、事故调查报告结构内容1、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类别;事故伤害程度(姓名、伤害程度、工种、性别、年龄等用列表形式);事故性质;事故经济损失。2、工程概况:3、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抢救过程4、事故原因分析5、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6、整改及预防措施、7、附件。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物证、人证材料),事故现场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死亡证明,三级安全教育卡,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相关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分包队伍有关安全资质、营业执照、分包合同和调查组人员_(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维护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_令第4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公司建设项目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施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者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或者_万元以上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人以上死亡,或者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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