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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9年6月5日19: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科学指导未来住房建设工作,实现安阳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安阳市住房建设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年)、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安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所确定的主城区范围,总面积150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相协调。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重点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建设,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75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9.56平方米。自1999年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启动以来,已建成140.7万平方米(13222套)。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200万平方米。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安政办2005156号),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房共360万平方米,建设普通商品住房840万平方米。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体目标。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市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总建设面积1200万平方米(12.3万套)。 1、规划期内,建设普通商品住房7.8万套,建筑面积840万平方米。2、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4.5万套,建筑面积360万平方米(含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房共195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2、规划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建设部分小三居室户型。考虑到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居民的安置因素,适当建设一定比例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并按相关政策定执行。3、各类住房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为: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占30%;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大于40%;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小于30%。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规划以文明大道与京广铁路为界,将安阳市分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个片区。1、东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55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386万平方米。2、西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19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36万平方米。3、东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35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251万平方米。4、西北片区内住房建设总量为9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67万平方米。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2008年,总建筑面积17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50万平方米。2009年,总建筑面积21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5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159万平方米。20082012年,总建筑面积1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筑面积36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840万平方米。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优先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第十八条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68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为206(含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困难企业职工安置房用地)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为480公顷。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1、规划期内,东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30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92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14公顷。2、西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121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36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5公顷。3、东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199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60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39公顷。4、西北片区新供居住用地60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18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2公顷。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2008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120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36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84公顷。2009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15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46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09公顷。20082012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为68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用地206公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80公顷。 第五章 住房保障规划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1.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8万平方米。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24.1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3万平方米。20082012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为16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59万平方米。第六章 政策与策略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补贴标准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并按相关政策定执行。并在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6、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年度复核制度。对通过逐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三条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1、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加强组织实施。根据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规划期内,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3、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以两居室为主,建设部分小三居室户型。考虑到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居民的安置因素,适当建设一定比例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5、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第二十四条 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1、按照“规划先行、依据政策、成片开发、分步实施、搞好试点、逐步解决”的原则,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其住房的相关待遇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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