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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三资力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资金收入管理制度1、资金监管范围: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包括村长期积累、各业发包收入、经营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2、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3、村集体向农户收取费用,必须使用委托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据,并凭单据存根向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4、村集体借款、贷款,村委会必须向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再行办理借贷手续,并将资金全额划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二、资金支出管理制度1、村集体支出实行“三审会签”制度,必须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开支;2、村集体小额支出单据实行报账管理,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审核专用章”,并在备用金中列支;村备用金一般在1000元以下,具体金额由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村实际情况确定;3、村集体开支实行民主管理。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研究后方可开支;500-5000元开支由两委班子研究后方可开支;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开支;4、坚持专款专用制度,特别是大额度资金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未用完的现金应同支出单据一起交回,不得以其他支出单据抵顶;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1、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资产、资源发生变动必须向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资源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4、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四、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或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2、经济合同的订立,要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条款签订合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村助理会计应将所拟定的合同文本交由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双方当事人方可签字盖章。经济合同订立后,应将合同报送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一份。3、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镇域内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助理会计负责本村经济合同保管工作。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各类合同档案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以便查阅。4、镇、村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五、农村重要经济事项招标投标管理制度1、农村所有重要经济事项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村党支部、村委会是农村重要经济事项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者;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者。2、招标投标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形成招标投标初步方案。并报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级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依照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村级重要经济事项呈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指导意见。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的指导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修订。经修订形成的招标投标方案,要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征求意见后立项。3、招标项目的标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成立标底制定小组。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通过广播、张贴告示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要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4、投标可以采取书面投标和口头竞标两种形式。采取口头竞标的形式,应当在党员或村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书面形式投标的,其投标、开标、定标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中标者当场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中标者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所签合同须经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备案六、审计制度1、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农村审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3、对被审计村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细致的审计,确保农村财务的规范运行,确保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农村集体资源不受侵害,确保农村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4、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村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5、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计村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6、审计人员有权制止被审计村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七、助理会计管理制度1、各村只设助理会计一名。助理会计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提名推荐,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考核,县农业局考试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后,聘任上岗;2、助理会计必须接受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两委”的双重领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解聘:(1)收入未如实如期上解或坐支的;(2)未按预算支出申请用途支出的;(3)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4)不及时报帐、不完成监管中心所布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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