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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实训目 录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 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围 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 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 合同订立法律实训 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三、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 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 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六、珉诉朱晋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 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 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 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 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十二、合同义务的扩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效力法律实训 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 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七、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 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 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 二、市煤气公司诉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 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容的确定 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 八、喜雨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 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 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 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 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与其效力 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与其效力 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 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 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 三、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浅析约定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 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略谈代物清偿 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谈抵销 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浅析提存 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略谈免除第七章 违约责任法律实训 一、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预期违约制度 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浅谈默示违约 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与违约金 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论双方违约 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 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论减轻损失原则 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过失相抵 十、齐龙服装厂诉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浅析损益相抵 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 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浅析定金的效力 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 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 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 合同解释法律实训 一、某股份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 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与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围 案情简介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围问题。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有关收养关系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被收养人、收养人以与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而且该收养协议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由此可见,收养协议一旦合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收养协议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违约责任达成了协议,但原告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畲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一定并不生效。 根据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关于本案中5万元的生活补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由于“5万元”的性质是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收养的报酬,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对被收养人的一种赠与。由于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应当认为该赠与已经生效。被告在此案中,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因此,在被告与原告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将被收养人的财产返还给原告(被收养人新的监护人)。三、粮食购销案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与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6年12月变更为2006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6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与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合同关系一般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而丙公司只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在本案中,丙公司虽然与甲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但是该协议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是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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