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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刑事法律有关名词解释一、公安机关基本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 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 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 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被判处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 行刑罚;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 监外执行;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 行监督、考察。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 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 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三、侦查侦查是指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有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从诉讼内容上讲,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 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 讼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 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 者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例如拘留、逮捕等。拘传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 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 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五、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 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六、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 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 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 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实施程序:1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2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 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 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 由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 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由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 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 措施或者立即释放。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 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 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九、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十、破案破案是刑事侦察部门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经常采取的一项进攻性措施, 是根据刑事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以及构 成案件的结构因素组织侦察的。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十一、撤销案件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 的诉讼行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 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 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由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 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由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3)法律手续完备十三、八类案件 通常是指罪名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在有些情 况下,也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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