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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工具管理,规范交通工具使用原则和行为,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具,是指公司自有的各类载客汽车。第四条交通工具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定编管理原则。交通工具的配置遵循实事求是、 保证工作、从严控制、降低成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机 构配置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的数量、单价等定编 标准,实现交通工具配置标准化。(二) 逐级管理原则。在公司范围内,由总公司、省级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所拥有、使用的车辆分别进行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对下一级机构交通工具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负 责。第二章 管理分类第五条 交通工具管理分类分为管理用车、公务用车和 业务用车。与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分类相对应的关系为管理用 车和公务用车对应其他运输设备,业务用车对应理赔车。第六条 管理用车是指总公司及所辖省级、地(市)级分 支机构高管人员的工作用车。第七条 公务用车是指日常公务、业务接待的用车。第八条 业务用车是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理赔调查、核 保生调、保全生调及销售预警面访等调查业务用车和开展其 他业务的用车。第三章 管理流程第九条 交通工具管理流程包括交通工具的预算管理、权限管理、购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调拨管理和租 赁管理。第十条 交通工具的购置以及存量交通工具的维护、维修、合并、置换、盘点、调拨、变卖和报废等全程管理均需纳入SAP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十一条 所有交通工具的配置均须纳入交通工具年度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预算以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定编管理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投资规模内进行预算编 制。第十三条 总公司每年根据预算工作总体思路,编制年度 交通工具预算指引作为各级机构编制预算的依据。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定编管理原则,结合业务发 展状况以及费用承担能力等因素,按照总公司下达的预算指引,逐级审核、上报交通工具预算。第十五条 对交通工具缺编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新增配 置,对达到处置条件并提出处置申请的分支机构可以给予更 新配置。第十六条 对交通工具超过定编标准的分支机构原则上 不再增加配置。第十七条 对于费用超支或未完成保费任务的分支机构, 核减下年度交通工具预算。第十八条 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在地(市 )分公司或公司 其他机构兼职的,只能配置一辆管理用车,不得重复配置。第十九条 总公司以正式文件下达各分支机构的交通工 具预算,作为交通工具预算执行的依据。第二十条 交通工具年度预算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 度。第二十一条 交通工具预算须纳入 Cognos 预算管理系 统进行管理。第五章 权限管理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具的购置由总公司根据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集中采购。特殊情况下,经总公司批准授权的可以 由省级分公司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备总公司。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处置包括报废和变卖。对满足处置条件的,由省级公司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审批处置并报备总公司。不满足处置条件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第二十四条 禁止质押或抵押交通工具。捐赠交通工具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第二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的丢失、毁损或被盗须上报总公司申请资产损失认定,并按照总公司批复意 见执行。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负责审批省级公司间车辆调拨及 各级分支机构管理用车、公务用车的调拨;省级公司负责审批 辖内机构超编、闲置业务用车的调拨。第二十七条 租赁车辆超过三个月必须报总公司审批。租赁车辆不超过三个月由省公司审批。第六章 购置管理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业务用车应按照总公司设计的喷 涂样式进行车身喷涂。特殊情况,须报总公司审批。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车辆采购合同 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合同顺利执行。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交通 工具到货后的验收手续。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交通工具, 不得签收,应按照合同或有关约定办理退货或采取其他弥补 措施。第三十一条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应及时缴纳税费、办理牌 照,特殊情况需向总公司说明原因。第三十二条 新购置的交通工具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 片。第三十三条 新购置的交通工具以报单、购置发票和各 项税费凭证在接车后一个月内据实入账,不得挂账。第七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 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管理用车由实物管 理部门统一管理,确保高管人员工作用车。第三十五条 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由实物管理部门统 调度使用。第三十六条 已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或转任督导员、巡 视员的人员在离任或退休的一个月内交回管理用车。第三十七条 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高管人员的专车使用第三十八条 杜绝公车私用行为。第三十九条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须持有中国公安交通管理局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实物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第四十条实物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教育与培训,要求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工具的维护管理工作,对交通工具的定期检查、保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交通工具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四十二条各级机构须为所拥有的交通工具购买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等保险。第四十三条 发生交通工具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或被盗案件后,须及时办理索赔,避免造成资产损失。第四十四条 交通工具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满 3 个月仍未追回的应当确认为损失。第四十五条交通工具实物管理部门应参考交通工具的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状况和配件价格等综合因素, 测算制定单车维修费定额 ,合理控制交通工具的使用及维修成本。第四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公司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交通工具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及 SAP 资产管理系统中交通工具管理信息,确保账实相符。第四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对于未按交通工具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维护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工具提前报废、毁损的 , 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罚结果上 报总公司。第八章 处置管理第四十八条 交通工具报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和延缓报废手续。第四十九条 交通工具的变卖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和诚信的原则。交通工具变卖必须经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资质 的机构进行评估。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通工具评估价格和净 值中的较高者,否则须报总公司审批。第五十条 交通工具的处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交通工具已经达到折旧年限或累计行驶三十万公里 以上;(二)因各种原因造成交通工具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超过重置成本 30%以上;(三)交通工具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 规定值 30%;(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能达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五)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六)国家强制报废的交通工具;(七)国家规定报废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交通工具报废后半月之内,实物管理部门须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并向财务部门出具报废交通工具回收证明,同时停止报废交通工具的一切费用支出。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资产报废会计核算事宜。第五十二条交通工具变卖须签订出售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应注明,交通工具过户后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和责任均由购买者承担和负责。第五十三条 交通工具变卖后的账务处理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进行,回收款项应如实入账,不得挪用。第九章 调拨管理第五十四条 为了提高交通工具利用率,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避免交通工具闲置浪费,交通工具的调拨按照科 学分配、有偿使用原则进行。第五十五条 各利润中心之间的交通工具调拨 ,双方经 申请并获得上级公司批准后填报调拨单,按照账面净值进行 调拨账务处理。第五十六条 调拨交通工具的权证资料要齐全 ,双方须 及时办理过户及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门须根据公司会计制度对调拨进行 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第五十八条 调拨完成后,双方要及时进行SAP资产管理系统交通工具存量管理信息的维护。第十章 租赁管理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租赁车辆须履行租赁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严禁各分支机构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 ) 租赁或以租代购交通工具。第六十一条 严禁各分支机构租赁管理用车。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及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 据中心、各区域审计中心和保险研修院等机构的简称。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裁室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1 月1日起施行。原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管理细则 (国寿人险发20072 3 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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