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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上海港水上 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的管理活动。第三条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上海港各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应当满足下列 条件:(一)一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任何船舶;(二)二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250米、吃 水小于等于12米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三)三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180米、吃 水小于等于10米的除客船、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船舶。第五条 上海港引航员晋升等级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当 满足下列条件:(一)持有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三级引航员应 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 船艘次不少于200艘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三级引航员应 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 船艘次不少于150艘次。(二)三级引航员晋升二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 和资格要求,并且担任三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不少于500艘 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二级引航员应当符 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 次不少于150艘次。(三)二级引航员晋升一级引航员应当符合办 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 应不少于450艘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晋升一级引航员应当符 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助理引航资历中最低跟船艘 次不少于150艘次。第六条原引领范围为上海港及附近水域以外的引航员申请引 领范围为上海港及附近水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应当符合 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最低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00 艘次。第七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5年内最低引领船舶应 当不少于100艘次。第八条担任三级引航员前,应当通过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 培训,并经评估合格。第九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 前,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见习期间最低见 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5艘次。第十条 引航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引航员上一年引领船 舶艘次和安全记录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 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 申请考试、评估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引航员在晋升等级、申请适任证书再 有效或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时,所需的最低引 领船舶艘次应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每 扣证1个月增加5艘次:(一)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外,其他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 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受到暂扣引航员适任证书处罚的;(二)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重大及 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但在发生事故前无本等级引航资历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港引航区系指上海港港界范围及 洋山深水港区水域范围从事引航作业的水域。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上海 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海船员2010 ) 51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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