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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促进管理制度为保证健康教育工作在本单位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在医院的疾病预防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1、医院建立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组织机构和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行政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健康教育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医院工作计划。2、健康促进科作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计划、实施、总结、改进工作。3、建立完善的健康促进网络,由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组织本科室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4、每年组织全院职工参加一次健康促进伦理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健康促进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提高自身健康促进专业水平。5、健康促进科统一管理医院的健康宣教资料。各种宣传资料的内容由科室提供,健康促进科统一审核、印刷、存放,各科室到健康促进科领取相关内容的健康宣传资料。6、对门诊、住院、出院病人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由相关医务人员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在候诊室、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等醒目的位置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及电子屏幕等,传播各科常见病和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急救等知识,并且经常更换宣传内容。7、积极开展禁烟活动,严禁医务人员吸烟,医务人员有责任劝阻患者以及家属在医院内吸烟。8、各科室主任(科长)护士长为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9、医院开展禁烟宣教,全院各处设有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会议室、办公室不设吸烟器具。10、每年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针对本院医护人员中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开展相关干预活动。11、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日活动,计划、宣传主题清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12、各科室有义务参与社区健康教育活动,每年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13、利用问卷调查、日常健康教育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等方法对全院或各科的健康促进工作进行评价。14、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的健康促进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表现出色的科室、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15、应按余杭区健康促进台账资料规范化管理要求,按统一规定整理归档,以年度为单位保存健康促进资料。健康促进管理制度(二)1.医院建立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和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行政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健康教育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院工作计划。2.健康教育科作为健康教育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健康教育的计划、实施、总结、改进工作。3.建立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由各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组织本科室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4.每年组织全院职工参加一次健康教育理论知识培训,系统学习健康教育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提高自身健康教育专业水平。5.健康教育科统一管理医院的健康宣教资料。各种宣传资料的内容由科室提供,健康教育科统一审核、印刷、存放,各科室到健康教育科领取相关内容的健康宣传资料。6.对门诊、住院、出院病人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由相关医务人员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在候诊室、门诊大厅、住院大厅等醒目的位置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橱窗及电子屏幕等,传播各科常见病和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急救等知识,并且经常更换宣传内容。7.积极开展禁烟活动,严禁医务人员吸烟,医务人员有责任劝阻患者以及家属在医院内吸烟。8.各科室主任(科长)护士长为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9.医院开展禁烟宣教,全院各处设有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会议室、办公室不设吸烟器具。10.每年对职工进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针对本院医护人员中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开展相关干预活动。按于都县健康教育台账资料规范化管理要求,按统一规定整理归档,以年度为单位保存健康教育资料。11.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日活动,计划、宣传主题清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12.各科室有义务参与社区健康教育活动,每年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知识讲座。13.利用问卷调查、日常健康教育信息资料的汇总分析等方法对全院或各科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评价。14.建立健康教育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表现出色的科室、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健康促进管理制度(三)一、社区责任医生首先对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健康教育宣传。(三)采取定期集中教育的方法,进行防病及保健知识教育。九、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十、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设立健康咨询台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管理规章制度3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管理规章制度8、各科室主任(科长)护士长为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健康促进管理制度(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第三条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即: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主任:公司总经理副主任: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成员:由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决策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制定职业病防治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及综合管理和指挥协调等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设备部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二)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三)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四)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五)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一)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二)财务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三)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四)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一)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公司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三)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四)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五)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综合部、安全生产设备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备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十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各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四章职业健康申报第十三条职责范围(一)公司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二)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及公司内部申报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管理内容及要求(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设备部进行申报、备案。(二)安全生产设备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七)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_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_日内进行申报。(八)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_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五条职责和权限(一)安全生产设备部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综合部负责所需经费支出。(二)各二级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三)各工段班组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第十六条工作内容(一)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全生产设备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安全生产设备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二)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小时;(三)培训内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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